3.5 慎重发放Offer
Offer通常被称为《聘用意向书》或《录用通知书》,目前多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都会先向正式录用的应聘人员发放Offer。如果公司发放了Offer又食言,这个问题则会非常棘手。
Offer的法律性质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类似合同的要约),Offer并不是劳动合同,而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是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尽管Offer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Offer中的约定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Offer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案例介绍
某企业是一个刚成立不久的项目型企业,前段时间该企业接了一个新项目,急需招聘一名项目经理,人力资源部李小姐按照企业的招聘需求顺利确定了一名合格人选并向其发放了Offer(录用审批单老总已经签字),约好近期来公司报到入职。
还没等该员工入职,李小姐突然接到领导的吩咐,说公司接的项目临时暂停就不需要招项目经理了,让其通知这个人不必来企业报到了。
人力资源部的李小姐听到领导的指示后超级郁闷,Offer都发了,该怎么办呢?
案例分析
企业遇到这种问题通常有以下几种协商解决途径:
A:如果计划录取的员工还没辞职并且原来的企业极力挽留:与应聘者充分沟通取得理解和谅解。可以向应聘者真诚道歉,并告知对方以后如有合适的机会,定会优先考虑。如果应聘者不同意,可以协商在一定限度内的经济赔偿金。
B:如果计划录取的员工已经辞职:
1.由于Offer发出后用工双方仍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此时劳动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单位的基础上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相关投入(如已经向原来的企业提出辞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Offer约定,则需要承担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赔偿以应聘者各种经济损失为界限);
2.企业可考虑是否有其他职位可以安排,避免经济损失。如果该员工确实是一名非常难得的人才,企业可以作为储备干部来使用。如果是容易招聘到的人员,而企业又没有储备人员的安排,则应考虑与应聘者充分沟通,争取能得到应聘者的理解。
实战经验分享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并且要约人一旦作出了承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