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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股人出资违约引发的诉讼
这里说的认股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时,签署认股书认购公司股份的投资人,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认股人签署认股书后就应当按照认股书的约定及时缴纳认股款,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如果认股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就构成出资违约,可能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对此股份公司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1.诉讼方案
(1)公司可以提起诉讼,以认股人为被告,如果认股人没有履行认股书,诉讼请求为要求认股人履行认股书缴纳认股款,或者承担不履行认股书的违约责任,如果认股人逾期缴纳认股款,诉讼请求为要求认股人赔偿延期缴纳认股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或者按照认股书所载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2)发起人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以认股人为被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认股人向公司缴纳认股款,或者对公司承担不履行认股书的违约责任,如果认股人逾期缴纳认股款,诉讼请求为要求认股人向公司赔偿延期缴纳认股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发起人提起此种诉讼的,为股东共益诉讼,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胜诉利益归公司享有。
2.审判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公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