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与公示义务。行政许可属于依申请的行为,因此应由相对人提出许可申请来发动行政许可程序。提出申请一般应当是书面形式,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为了方便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受理申请。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通常情况下,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被申请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申请。受理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简易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如果申请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作出许可决定。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反之,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听证程序
听证是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程序,行政许可法对此专节作出规定。相比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对听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1.行政许可的听证可以分为依职权的听证与依申请的听证两种。依职权的听证,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主动举行的听证。
依职权的听证又有两种情况:(1)法定依职权的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如《价格法》中关于公益事业的涨价必须举行听证的规定。(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依申请的听证,即行政机关应公民或组织的申请而举行的听证。行政许可不仅涉及申请人的利益,而且也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内组织听证。
2.听证笔录的效力——“案卷排他原则”。《行政许可法》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第48条第2款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只是规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要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行政许可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仅仅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就明确了听证笔录要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据的法律地位。
三、期限制度
行政许可期限的种类和相应的标准有以下几种:
1.受理期限,指对相对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期限。受理期限为: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申请受理之日是原则,需要补正的5日补正期为受理期限。
2.许可决定期限,一般期限(单一办理的)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延长期限为10日,但需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期限为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注意没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
由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查期限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
行政许可的期限
(1)
(2)
(3)准予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内送达许可;需上级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
3.送达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其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为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四、变更与延续
行政许可的变更——指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而申请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的活动的相应内容予以改变。变更许可是对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由其审查并决定。
行政许可的延续也称延展——默示批准,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含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对期限另有规定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特别程序
由于行政许可的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由于其性质、功能、适用条件都不同,除普遍适用的一般程序外,对特殊行政许可还适用专门程序:对有数量限制的特许类行政许可,原则上要举行招标、拍卖;对公民资格类行政许可,要举行考试;对核准类行政许可,要按照公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对登记类许可,只实行形式审查的,符合条件的,要当场予以登记。
本讲重点法条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