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指谁有权实施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权作为一种行政职权,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不享有许可权,也就不能实施行政许可。但并非任何行政机关都天然享有行政许可权,只有依法享有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权也可以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实施
这主要是出于间接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考虑。授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职权来源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授予行政许可权;(2)被授权的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行政许可权也可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条件:
1.作为委托者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所委托的行政许可权,委托者不可能将自己没有的权力委托他人;
2.受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即一个行政机关对另一个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将行政许可权委托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事业单位去实施;
3.委托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即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4.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与《行政处罚法》关于授权与委托的规定相比,《行政许可法》有了新的发展,即明确了授权与委托的性质及相应的规则。就授权的性质而言,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被授权的组织。这意味着被授权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权,同样也要对实施行政许可权所产生的后果独立承担责任。
委托性质——受托的行政机关与委托的行政机关之间是一种公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委托与受托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身份关系,受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委托只发生在行政机关内部,有的是上级委托下级,如市建委、市规划局委托区县建委、规划局颁发规划许可证或房产证。有的是部门权限机关委托另一部门权限机关,如《烟草专卖法》第16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有的是部门权限机关委托下一级的综合权限机关,如《森林法》第32条第5款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但不发生一个行政机关委托企业事业单位颁发许可证的事情。
四、许可机关内部关系的规则
1.相对集中许可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条件:(1)在实体上必须是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2)在程序上须经国务院批准。
2.“一个窗口对外”。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3.“并联审批”或“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4.“一站式审批”。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本讲重点法条
《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