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诚信商标使用乱象
(一)滥用诉权
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等早已上升为我国的国家战略,[17]知识产权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之推进作用亦愈加显著。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时涌现,就商标领域而言,非善意取得商标权利并以之进行恶意诉讼的现象亦并未消弭。虽然商标权利意识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绝不应将商标权利意识简单地向“商标权利绝对化”的方向演进。因为任何权利都会有限制,商标权亦不例外。法律保护商标权,但并非保护一切商标权。法谚云:“权利须有干净之手。”“法律乃善良及公平之艺术。”只有合法的商标权才具备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部分商标注册人违背诚信而发起的恶意诉讼不但浪费了本就极为紧张的司法资源,亦干扰了合法经营企业的成长及发展,危害尤甚。
1.“”商标案[18]
优衣库公司是知名的从事服装经营活动的企业,其门店店招使用“”标识,其在售服装的标牌和纸质吊牌上标有“”(UL ultra light down)标识。广州指南针公司系一家主要从事经营展览活动策划的公司,其系第10619071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包括“服装”在内的第25类商品上。此外,广州指南针公司还持有2600余件其他注册商标,且曾将其持有的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涉诉前,广州指南针公司曾欲将第10619071号“”商标高价转让给优衣库公司。
广州指南针公司以优衣库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分别向全国多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其中在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在审理查明广州指南针公司“而系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获利,将商标作为索赔的工具”情形下,依然判决优衣库公司停止侵犯广州指南针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2.“歌力思”商标案[19]
深圳歌力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早于1996年便将“歌力思”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于1999年在服装等商品上取得“歌力思”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作为其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的“歌力思”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而在与深圳歌力思公司地域相近的广州长期经营皮具商行的自然人王某,在与服装类商品关联程度较强的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于2009年申请注册了由中文“歌力思”构成的第7925873号商标,并于2011年6月21日获准注册。2012年3月7日,自然人王某起诉深圳歌力思公司在“ELLASSAY”品牌女包商品上所使用的“品牌中文名:歌力思”的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事实上,自然人王某取得和行使“歌力思”商标权的行为难谓正当。其申请注册的“歌力思”商标由中文文字“歌力思”构成,与深圳歌力思公司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及在先注册的“歌力思”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项目)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考虑到“歌力思”文字本身为无固有含义的臆造性词汇,具有很强的固有显著性,依常理判断,在完全没有接触或知悉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注册的可能性较低。作为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程度较高的商品经营者,自然人王某对“歌力思”字号及商标完全不了解的可能性较低。在上述情形之下,自然人王某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深圳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
3.“非诚勿扰”商标案[20]
金阿欢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下称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俨然已经成为2016年极具代表性的商标案件,司法本就关乎社会正义,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非诚勿扰”节目所涉其中,更加为社会公众所关切。根据案件所披露的事实状况,温州人金阿欢2009年2月向商标局提出“非诚勿扰”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2010年6月商标局对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见图2-1)。[21]商标公告期满后,2010年9月7日,金阿欢所申请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获准注册,该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包含了“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
图2-1 “非诚勿扰”商标公告
2010年1月,江苏电视台开播电视节目“非诚勿扰”。2013年2月,金阿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江苏电视台及其合作伙伴珍爱网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该案后续历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认定江苏电视台电视节目“非诚勿扰”不构成侵权。
“非诚勿扰”案虽终结,但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中其标识文字所使用的字体与冯小刚导演执导并在先于2008年12月上映的《非诚勿扰》贺岁电影所使用的海报(见图2-2)字体完全一致,[22]此一致之情形显然不是巧合,由此也引发出一个问题,即金阿欢所申请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是否具有正当性。另据“中国江苏网”报道:“原告金阿欢是来自温州的‘80后’,大学专业为市场营销,现在从事网络电子商务生意。据金阿欢表示,早在2009年,《非诚勿扰》电影热映之时,他考虑到婚恋相亲市场前景不错,想到了把‘非诚勿扰’注册成商标。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参照电影《非诚勿扰》海报字样,采用了繁体写法,正式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非誠勿擾’商标。申报的服务项目为第45类的交友服务和婚姻介绍所等。”[23]
由上述报道信息可知,金阿欢所申请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中的标识来源于电影《非诚勿扰》海报字样,而非其自身设计或创作。《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根据司法实践,著作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之一。通过观察《非诚勿扰》电影海报中“非诚勿扰”字样设计可知,其“非”字做了艺术化处理,即,其在汉字“非”的下部使用了类心状的图形,同时其在“诚”字之“言字旁”的笔画“点(丶)”处,也使用了该类心形图。可以感知的是,《非诚勿扰》海报中的“非诚勿扰”文字必然是经历了设计者在文字构图及文字结构上的个性选择与审美判断,具有很高程度上的独创性,完全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故而,显而易见,金阿欢将海报字体复制并申请商标的行为实质上侵害了相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
图2-2 《非诚勿扰》电影海报
另,据《知产力》报道,作为电影《非诚勿扰》的出品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谊兄弟)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金阿欢及其作为股东的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4]
由上可见,金阿欢取得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难言正当,结合金阿欢起诉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侵权的诉讼事实,金阿欢在其商标权具有重大瑕疵的情形下,轻率行使商标权的行为,涉嫌滥用商标权利,违背了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非规范使用式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且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对注册商标标识本身的使用亦具有严格的规制,不允许商标权人在使用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但部分市场经营者具有“千方百计”攀附及摹仿他人知名商业标识的偏好,一些不正当经营者往往通过正规的商标注册获得形式上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在商业环境中却不规范使用自身注册商标,而是通过对原有注册商标进行各种形态的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变化进行使用,希望和追求消费者混淆误认,以达到攀附他人知名商标商誉,并以此牟利的目的。
1.以变形使用的方式侵权
在“”侵权纠纷案中,[25]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于2002年11月6日经国务院批复设立,并在“贵重金属锭”等商品上注册有“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经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许可及授权独占使用“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经过对“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品牌多年的持续经营和发展,目前在全国的投资金条及黄金珠宝营销网点2300多家,遍布全国大中城市,“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品牌已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获得了众多荣誉,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资兴市某金行在黄金饰品经营中,于店铺招牌、商品保证单等载体上使用了“”标识,针对其搭车模仿行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在诉讼中,被告抗辩称其使用的“”图形系合法注册商标,其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意在于表达店中所销售的是产地来源于中国的黄金和珠宝类产品,是描述自身产品的销售状况,故而“”与“中国黄金珠宝”组合后的“”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进一步梳理上述信息,在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于黄金饰品领域具有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形下,其他市场主体在选择商业标识时理应予以避让,从而避免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如:即便“”图形系合法注册商标,被告资兴市某金行无论在商业经营中还是在加盟店的扩展中,均应依据规范使用其“”商标。但遗憾的是,资兴市某金行在知悉和了解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形下,并未规范使用其“”商标,而是将“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中国黄金”剥离出来,通过变形使用的方式,在实际经营中使用“”。考量到“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标识的使用显然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对“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权利的侵害。
2.以拆分组合商标的形式侵权
在“康明宝岛”商标案中,[26]宝岛商业公司拥有第772859号“”系列注册商标权,“”商标在“眼镜行”服务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为消费者所广为知晓。该案中的被控侵权人徐某某经某公司授权,有权使用第3568298号“康明宝岛+图形”的组合商标进行商业经营,其第3568298号商标由“康明宝岛”文字及“”图形构成。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徐某某在使用上述商标时应当严格依据注册标识来使用,不得进行变形使用,但徐某某在实际经营中,却擅自改变了注册标识形态,将文字与图形剥离,仅在眼镜行的经营中使用“康明宝岛”,而不使用该组合商标中的“”图形部分。由上述信息可见,徐某某对于组合商标的拆分使用实质上已经不属于对原有注册商标的使用,其突出使用“康明宝岛”文字的涉案行为构成对“宝岛”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三)网络交易平台上的恶意投诉
近年来,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飞速普及与发展,电商等购物平台亦进入爆发式发展期,据统计,“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22.97万亿元,同比增长25.5%。其中,B2B市场交易规模16.7万亿元,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5.3万亿元,生活服务O2O交易规模9700亿元。”[27]在电商交易高速发展的同时,存在于电商平台交易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亦愈发凸显。一段时期以来,因规制规则的缺失,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泛滥现象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为了使此类新类型知识产权侵权之规制有法可依,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增设了“通知+删除”规则。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本乃“良善”之制的侵权救济规则被恶意滥用,衍生出大量的商标恶意投诉。如部分主体并无实体商业经营,亦无商业经营意图,但为达到不正当意图,而将现实生活中行业属性词或商品描述词等显著性较低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进而在淘宝等互联网平台对卖家进行品牌侵权投诉,恶意利用“通知+删除”(也称“投诉—下架”)规则,“胁迫”卖家支付费用后再撤销投诉,以达到“敲竹杠”的非法目的。一定程度上,此类恶意投诉中,商标甚至成为不法主体用来收取“保护费”的合法凭证,实乃“商标挟持”,给广大电商平台经销商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经营秩序错乱的双重困扰。
例如:在淘宝平台,2017年6月底,“TYPE-C”商标权人投诉事件曾引发热议。在电子产品高度普及的今日,公众对于“TYPE-C”一词并不陌生,“TYPE-C”是USB接口的一种连接界面,不分正反、两面均可插入,和其他界面一样支持USB标准的充电、数据传输、显示输出等功能,自2014年获得苹果、谷歌、英特尔、微软等厂商支持后广泛应用于公众日常使用的手机、移动硬盘等电子产品,在公众认知中,“TYPE-C”早已成为电子产品数据接口的代名词。而东莞市鼎友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4月2日将“”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并指定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2016年5月21日,该第16623889号“”商标获准注册。2017年6月底,东莞市鼎友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商标为权利基础在淘宝平台针对以“TYPE-C”为商品标题或产品描述售卖移动电源的众多商户发起批量投诉,致使多家标注有“TYPE-C”字样的移动电源商品遭下架。
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优良商誉对于致力于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商家极为重要,在互联网电商平台领域尤为如此,不良主体利用电商平台“投诉—下架”机制所进行的“商标挟持”行为对诚信经营商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损失远超传统店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