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在“一般条款说”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司法者可以根据它所包含的衡平精神限制、补充、协调其他规范的适用,以矫正法律规则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因此它实际成为对司法者的授权条款,是法官追求具体社会公正而解释或补充法律的依据。[33]商标法领域亦然。
例如,对于规制恶意注册而言,在商标制度的早期,常以“使用在先”为基础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商标权之确立一般是公平的,但“使用在先”原则所产生的一个弊端是在后使用者因地域隔阂等原因而无从或者很难知悉在先使用者的存在,善意“撞车”可能性较大,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故而,越来越多的国家转而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即通过注册而非使用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但“申请在先”原则下的注册制度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最严重的问题便是对恶意抢注的“无奈”,由此致使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利遭受极大的忽视,一旦商标遭他人注册,自己甚至会陷入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境地。而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之规制,显然有益于弥合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使用人之间的罅隙,最大程度达致二者利益的平衡。
此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自身概括抽象的特质属性,其完全可以在商标法领域发挥多层面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当法律规则有歧义或含混不清时,可以作为规则的解释,澄清其含义;另一方面,能够填补法律空白或漏洞,使法律可以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情况,面对和解决新问题;它亦可以矫正法律适用的方向,限制或改变法律规则的常态适用。总而言之,商标法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指导有关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具体规范的理解和适用。
就行政执法而言,诚实信用只是一项法律原则,不具有法律规则意义,即不能仅仅依据该规定而驳回注册申请、无效注册商标等,而只能使诚实信用原则与其他法律规范结合适用,作为其他法律规范的解释依据,增强其他法律规范适用的导向性和准确性。就民事司法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可以具有规则意义,如据此认定一些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这是行政执法奉行法定主义而民事侵权不采取法定主义的区别所在。[34]
【案例1】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行政案件中与其他法律规范的结合适用
在“AmCham”案[35](中国美国商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美国俱乐部)中,美国俱乐部2011年在第32类“啤酒;苏打水;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AmCham”商标,中国美国商会于法定期间对此提出异议。在异议复审程序中,中国美国商会主张了本案审理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请求适用的法律条款包括了2001年《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依照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美国俱乐部不服,诉至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美国商会提交的证据中并未显示其曾将“AmCham”作为商号在先使用在第32类“啤酒;苏打水;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在该类商品上将诉争商标与中国美国商会的商号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并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中国美国商会均不服,提起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为,美国俱乐部对中国美国商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AmCham”理应知晓,其在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36类等众多类别申请注册了诉争商标等20多件系列商标,恶意明显。中国美国商会的上诉理由为,美国俱乐部具有明显的恶意,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本案中,在商标评审程序中,中国美国商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时,明确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亦是商标申请注册、核准和商标使用都应当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必须诚实、善意、讲信用,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与社会的权益,履行义务应信守承诺和遵循法律规定。”“美国俱乐部在明知中国美国商会在先使用“AmCham”这一标志的前提下,仍然在多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大量申请注册“AmCham”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有违商标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最终,依据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规定,美国俱乐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AmCham”商标案便系诚实信用原则与其他法律规范结合适用的判例,即,诚实信用原则结合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适用。
【案例2】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民事案件中的直接适用
在宁波市鄞州菲迅电动车有限公司与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宁波亿而高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36]中,宁波市鄞州菲迅电动车有限公司(下称菲迅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0967672号“”(FeiXun FeiLiPu since1982 FXFLP及狮图商标)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等商品项目上,有效期限至2023年9月6日。
浙江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下称菲利普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28日,经营范围为电动车辆、自行车、三轮车及配件、摩托车及配件等,菲利普公司曾授权其他公司贴牌生产菲利普电动车专用电池。
2014年2月27日,经菲迅公司举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店面内查获电动车蓄电池两组,该蓄电池的外包装正面中部印有“PHILLIPS菲利普电动车”字样,左侧印有狮形图标,狮头向左,呈卧姿,狮子图形下方有英文“PHILLIPS”字样;上述图标下方印有“菲利普电动车专用蓄电池”、“嘉兴市菲利普车业有限公司监制”“江西振盟新能源有限公司制造”字样。菲迅公司认为菲利普公司等主体的涉案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菲利普公司承担30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菲迅公司的第10967672号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包括蓄电池,本案中被查处的商品系电动车蓄电池,两者属于相同商品。但第10967672号商标与被诉侵权图标在文字构成、构图特征及整体外观上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菲迅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菲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菲利普公司依法享有“PHILLIPS”“菲利普”及狮子图形系列商标权,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动车等,且“PHILLIPS”系列商标历史悠久,经过长期的使用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誉。菲利普公司授权其他公司贴牌生产菲利普电动车专用电池,授权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车配件蓄电池上使用“PHILLIPS”“菲利普”及狮子图形系列商标,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反观菲迅公司,作为一家电动车制造企业,其申请多个带有“PHILLIPS”“菲利普”字样及狮子图形的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PHILLIPS”及“菲利普”电动车商誉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菲迅公司获准注册第10967672号商标后,提起侵权诉讼,其行为难言正当,属于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FeiXun FeiLiPu since1982 FXFLP及狮图)商标案中便系诚实信用原则于商标民事案件中的直接适用。此外,在“歌力思”案[37](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最高院明确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民事诉讼活动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而这亦是商标民事案件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适用。
[1] “2018全国商标申请量统计数据”,http://www.360kuai.com/pc/9fa6224eb4a0cbb15?cota=4&tj_url=so_rec&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访问时间:2019年7月15日。
[2] “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达1680.7万件”,http://www.xinhuanet.com/2018-07/10/c_129911037.htm,访问时间:2017年10月11日。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我国将建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http://sbj.saic.gov.cn/sbjg/201709/t20170906_268921.html,访问时间:2017年10月11日。
[4] 王轶:“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2013年2月21日。
[5] 搜狐网:“2017年BrandZ全球最具价值品牌100强”,http://www.sohu.com/a/146935245_460357,访问时间:2017年10月13日。
[6] 田龙:《品牌决胜:新商标法律师解读与判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6页。
[7]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3512号行政判决书。
[8] 商标评审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70108号《关于第13061472号“A6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9]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1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
[11] 中国江西网:“易建联商标曾被商家抢注 称是容易建立联系缩写”,http://sports.jxnews.com.cn/system/2015/04/27/013814000.shtml,访问时间:2017年8月30日。
[12] 中国商标网,http://wsjs.saic.gov.cn/txnRead01.do?y7bRbp=qmM54FeLk.5EFEoWjFDlq_PiRkJZgRHimoMBUD9_YvO7nGc5DvPeYT.bz7f3ZGgfTwaXD7gxcIsSBLBNeuWbhnFnqXSQykixb6HjLXyIIy735OuGUMOOI32.2Y2ek.ZWskDec8iqJz1iTqk9,访问时间:2017年8月30日。
[1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http://www.gov.cn/xinwen/2017-04/01/content_5182891.htm#1,访问时间:2017年8月30日。
[15]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30号行政判决书。
[16]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知)终字第4832号民事判决书。
[17]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18]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1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20] 参见一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再447号民事判决书。
[21] 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0年6月6日发布的第1218期《商标公告》第6279页。
[22] 360百科:“‘非诚勿扰’词条”,http://baike.so.com/doc/1147990-1214639.html,访问时间:2017年10月9日。
[23] 中国江苏网-南京晨报:“温州‘80后’小伙状告《非诚勿扰》商标侵权”,http://jsnews2.jschina.com.cn/system/2012/10/11/014850367.shtml,访问时间:2017年10月10日。
[24] IvesDuran:“围魏救赵,华谊兄弟诉金阿欢著作权侵权案开庭”,http://chuansong.me/n/720043751663,访问时间:2017年10月10日。
[25] 参见湖南省高级法院(2017)湘民终126号民事判决书。
[26] 参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2)顺民初字第9024号民事判决书。
[27] 新浪财经:“2016年中国电商交易额22.97万亿元 同比增长25.5%”,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7-05-24/doc-ifyfqvmh8754862.shtml,访问时间:2017年9月27日。
[28] 参见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331号行政判决书;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601号行政判决书。
[29]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03105号”《关于第13293995号“小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016年11月30日。
[30]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266号”《关于第13294021号“小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017年1月10日。
[31]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32] 安伟光:“手握2600余商标诉他人侵权?抢注者‘贼喊捉贼’恶意维权”,http://news.jcrb.com/jxsw/201704/t20170425_1746482.html,访问时间:2017年10月21日。
[33]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34] 孔祥俊:《新修订商标法适用的几个问题(上)》,《人民法院报》(北京)2014年6月18日,第7版。
[35]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802号行政判决书。
[36] 参见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886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2164号民事判决书。
[3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