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讲 共同犯罪人的责任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是在作用分类法的基础上考虑了分工分类法。所谓作用分类法就是考虑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将其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所谓分工分类法,就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将其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即实行犯,而共犯(狭义共犯)是非实行犯,它包括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有可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从犯或胁从犯;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但有可能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从犯。
一、主犯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包括三种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犯罪集团是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专门规定的:一是恐怖活动组织,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2.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对某聚众性犯罪仅仅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罚其他参加者时,若首要分子只有一个,就不存在所谓的主犯问题,因此,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并非一定都是主犯。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要坚持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也就是说,作为主犯,他的行为虽然只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但是他承担的责任却是全部责任。
具体说来,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是必须说明的是,如果犯罪集团的参与者实施了明显超出首要分子概括故意的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定义,对这些行为,首要分子不应承担责任。例如,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对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盗窃行为都要承担责任,因为他有盗窃的概括故意,但是对成员所实施的强奸、故意杀人行为就不应承担责任。其他主犯,应当对其所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
二、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通常有两种:(1)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2)本人没有实行行为,仅仅是提供帮助的帮助犯。帮助犯一般是从犯,实行犯如果起的作用较小的,也可以是从犯。区分主犯和从犯是从作用之大小来划分的,因此没有主犯的情形下,当然不可能有从犯。
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不能够说“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试想,如果主犯未满18周岁,而从犯是成年人,如果从犯要比照主犯从宽,那么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罚也可及于从犯,这是不合情理的。
三、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受引诱参加犯罪的不是胁从犯,胁从犯只能是被胁迫参加的。另外,胁从犯也可能转化为主犯,如某人起初被胁迫,但后来却积极主动参与犯罪,就可直接以主犯论处。
四、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的,按照从犯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这也应该包括间接正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