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一本通2: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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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讲 犯罪预备

一、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二、特征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目的。犯罪目的对于决定预备行为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为了实施杀人犯罪,行为人购买刀具,这就是杀人的预备行为;如果购买刀具是为了实施抢劫,那就是一个抢劫的预备行为,因此主观意图对行为的性质具有很大的主导作用。如果他没有犯罪的意图,买刀只是为了做饭,就是一个合法的行为。总之,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取决于支配行为的犯罪意思。

2.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常见的预备行为有如下几种:一是准备工具,如为杀人而买刀,为盗窃而配钥匙;二是练习犯罪的手段,如练习射击技术;三是进行犯罪前的调查,如踩点、了解被害人作息起居情况;四是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如为了盗窃,先把看门的狗毒死;五是前往犯罪现场或诱骗被害人去犯罪现场;六是尾随和守候行为;七是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假如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的,是犯罪未遂,不是犯罪预备。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则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三、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是一种思想流露,还没有表现为行为,不属于刑法打击范围。犯意表示一般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例如某人说:“我真恨某某人,我真想把他给杀了!”但是没有任何行动。这本身不是行为,不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构成了威胁;犯意表示并没有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法益没有现实的威胁。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犯意表露是通过言语、文字的形式流露出来,但如果这种流露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这种语言或文字的表露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采取的预备行为,那就不是犯意流露。比如,某人为了犯罪,通过写信和电话邀请、联络、勾结共同犯罪人,商定犯罪计划、方案,这就不是犯意流露,而是实实在在的预备行为。有时,言语表示本身还是一种实行行为。如对他人口头威胁:“你给我钱,否则就把你通奸的事情曝光。”这种语言就不再是犯意流露,而是一个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而且还是犯罪的实行行为。总之,没有实际的准备行为,仅仅有犯意流露的,这不能算是犯罪;但是,人们通过语言、文字表示出来的东西并非都是犯意的流露,有可能本身就是一个犯罪行为,那么这种场合就应该认定为犯罪行为。

四、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实行行为是在实行阶段中的行为,而预备行为是在预备阶段中的行为,两者的临界点是着手。实行行为有两个标志:

其一,行为人实施了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例如为杀人购买刀具,这就并非《刑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杀人行为,而是一种预备行为,但如果拿刀向人脖子上砍去,就已着手,开始了实行行为。又如,为了盗窃而组织犯罪集团是盗窃的预备行为。但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就属于实行行为,因为组织、领导、参加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行为。预备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而实行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则有规定。凡是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而又被行为人实施的,这个行为就叫做实行行为。

其二,对法益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例如,某人在小区内入户盗窃,打开小区的大门,又撬开单元门,最后将住户的防盗门撬开。打开前两扇门对住户财产并没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但防盗门被撬,就已开始对法益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就已“着手”犯罪,进入到实行阶段,开始了实行行为。

五、处罚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