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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 概述
一、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存在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即既遂,它是指完全实现了分则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它们都未能完全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只有在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存在未完成形态;在间接故意、过失犯罪中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它们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也即是否成立既遂的问题。如果没有达到既遂,那就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
一个标准的直接故意犯罪有如下几个阶段:起意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起意阶段没有刑法意义,它只是一种思想的流露。起意阶段和预备阶段的临界点也就是危害行为。在预备阶段中如果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预备中止);如果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犯罪,属于犯罪预备。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临界点为“着手”,在实行阶段中,如果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如果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放弃犯罪,则属于犯罪中止(实行中止)。在实行后阶段,如果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实行后中止)。
可见,犯罪阶段是一个时间跨度概念,而犯罪形态则是在犯罪阶段中的一种静止状态,两者不能混淆。比如预备阶段是时间概念,而犯罪预备却是一种静止的形态,在预备阶段中既存在犯罪预备,又存在犯罪中止。
形态之间是不可互逆的,成立中止之后就不可能成立未遂、预备和既遂,成立既遂之后也不能成立中止、未遂和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