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犯罪主体要件
真题自测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单选]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答案】D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详解】我国刑法中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虽然包括盲人,但甲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时其辨认与控制能力并未受到失明的影响,不应将其认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选项A错误。聋哑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乙长期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活动,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充分认识,应认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选项B错误。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不影响丙的责任能力的判断,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选项C错误。醉酒的人犯罪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选项D正确。
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一、自然人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责任能力是指主体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一)刑事责任年龄
1.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未满14周岁的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因此如果15岁的孩子绑架后杀死被绑架人的,可以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但如果仅仅是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由于并无故意杀人行为仅是过失致人死亡,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考试中,这个考点经常和转化犯、包容犯联系在一起考,大家要高度重视。
还有两个要点提醒大家注意:其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不成立转化的抢劫罪,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是,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如果抢劫枪支、弹药,则是可以构成抢劫罪的。其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构成《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2004年试题)。甲的行为只成立贩卖毒品罪。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阶段
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不能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在刑事责任年龄中,还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其一,《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另外,在起算时应从行为时,而非结果时计算年龄。
其二,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其三,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之人,虽不负刑事责任,但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可见,这些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虽非犯罪行为,但系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真题举例[5]
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2010年卷二第4题)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减弱和丧失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除了年龄要素,有些群体还可能由于生理等方面的特殊原因,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或减弱。
1.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从法律规定看,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实施行为时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则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在行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考试时,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精神病人的鉴定必须由精神病专家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然后由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最后判断。
其二,注意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而非“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因此,只要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中的任何一种能力均可导致无刑事责任能力。
其三,精神病人在无刑事责任能力时的侵害行为虽非犯罪行为,但也是不法行为,因此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种行为也是不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其四,精神病人必须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才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在犯罪时是正常人,但在犯罪后成为精神病人的,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其五,行为人(比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实施犯罪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该如何处理?关于这个问题,至少有三种学说:(1)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属于自陷危险,一般都按照故意犯罪的既遂处理;(2)行为一体论:将具有责任能力时的实行行为与陷入无责任能力的实行行为作为一个行为来处理;(3)作为因果关系的错误来处理: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前,就已经存在犯罪的未遂,对行为人是否适用既遂的刑罚,取决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否对因果关系有重大偏离,如果有,那就不属于既遂,一般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偏离不重大,所以一般都成立既遂。换言之,一般认为,对此类案件应追究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
2.醉酒
醉酒的人虽然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可能有所减弱,但这属于自招危险,不能减轻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醉酒有两种:一是生理性醉酒,即我们通常说的喝醉酒,这应负刑事责任。另一种是病理性醉酒,这是一种精神病,如果非自愿地导致这种疾病发作,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明知自己有此精神病,仍然自愿醉酒,这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即虽然在行为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但导致这情况的原因是可控的(自由的),属于自招风险,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故意或过失导致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应当分别追究故意或过失的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
这些人由于生理上原因,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形成辨别是非的观念,因此可以从宽。又聋又哑的人仅指既聋且哑的人,盲人仅是指双目失明的人,通常是天生的聋哑人、盲人或从小就失聪、失明的人。
二、单位主体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有如下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这要注意:
其一,单位人格否定制度。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这三种情况都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这是因为单位犯罪的刑罚一般要轻于自然人所实施的相同犯罪,因此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的态度基本上采限制解释立场。
其二,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也非单位犯罪。
其三,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2.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的,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因此,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是故意,但也存在过失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典型的单位过失犯罪。
(二)单位犯罪法定主义
单位只对刑法明文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某种犯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也只能是自然人犯罪,例如,单位决定盗窃,只能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自然人共同犯罪论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这个考点,需要注意以下知识点:
1.暴力犯罪通常没有单位犯罪。如所有的税收发票犯罪都有单位犯罪,但抗税罪没有单位犯罪。
2.传统的自然犯通常没有单位犯罪。如杀人、伤害、放火、爆炸、抢劫、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普通诈骗)、强奸等自然犯,通常没有单位犯罪。
3.货币犯罪(不含走私假币罪)没有单位犯罪。
4.妨害国边境管理罪(骗取出境证件罪除外)没有单位犯罪。
5.金融诈骗罪中有三种犯罪无单位犯罪,它们分别是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6.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一般都存在单位犯罪。
(三)处罚
单位犯罪基本上采双罚制,即既处罚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某些情况下采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如《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四)其他
根据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单位犯罪还需注意如下问题:
1.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仍应当追究单位责任,但仅处罚直接责任人。这是因为原单位因被兼并更名已经消失,不处罚原单位,也不处罚兼并更名后的新单位。
2.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不好区分的,也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3.单位犯罪存在自首。如果有关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能够代表单位意志投案自首,符合法定自首条件的,也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自首。
4.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判处罚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对单位所处的罚金。
5.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6.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7.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8.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
真题举例[6]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54题)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