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互联互通,网络犯罪问题超越一国的领土范围,已逐渐发展成为一个跨国性问题,在来势汹汹的跨国网络犯罪面前,任何国家都难以独善其身。为有效应对跨国网络犯罪问题,很多国家都通过了专门的立法。但是,由于法律规则固有的滞后性本质及网络空间的无国界性特征等,国与国之间的相关立法极易产生管辖权等方面的冲突。由此,仅依各国各自独立的立法无法有效规制跨国网络犯罪活动,建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律规范成为必然的趋势。事实上,为协调国家间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冲突,有效规制跨国网络犯罪,一些区域组织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专门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多边条约或法律文件。例如,欧洲委员会2001年的《网络犯罪公约》(Convention on Cybercrime,又称《布达佩斯公约》)、阿拉伯国家联盟2010年的《阿拉伯打击信息技术犯罪公约》(Arab Convention on Combat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ffences)、独立国家联合体2001年的《独立国家联合体打击计算机信息领域犯罪合作协定》(The 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 Agreement on Cooperation in Combating Offences related to Computer Information)、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2011年的《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指令》(Directive on Fighting Cybercrime within Economic Community of West African States)、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2009年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非洲联盟2014年的《非盟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公约》(African Union Convention on Cyber Security and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等。然而,由于上述条约多是区域性立法,它们的缔约方通常局限于相关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因此,它们具有区域性立法的通病,即它们的适用存在缺乏普遍性等问题;加之,它们自身均或多或少地存在实体、程序或执行方面的问题,亦无法有效规制跨国网络犯罪行为或活动。此外,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联合国就开始关注跨国网络犯罪问题,但是,由于各国分歧较大,目前联合国层面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还没有进入实质性的制定阶段。总之,现有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立法和国内立法均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有效规制跨国网络犯罪问题。
目前,尽管各国均认识到合作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重要性,但是,不同阵营的国家对于是否需要制定新的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适用于全球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分歧较大: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国家主张发起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谈判,而以欧盟国家及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则倾向于通过各种途径推动《布达佩斯公约》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那么,《布达佩斯公约》是否具备成为一个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条件?它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问题,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哪些问题是阻碍它成为一个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根本?如果发起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谈判,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在何种场合或平台,以何种方式造法呢?能从现有的,包括《布达佩斯公约》在内的区域性公约中吸取何种经验教训呢?为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网络主权及安全利益,中国应坚持何种立场呢?本研究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展开,致力于厘清这些问题。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本研究有助于丰富和完善现有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问题相关研究。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研究涉及一系列重要的法律问题:实体法问题,如一些跨国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等的国际法规制问题;程序问题,如跨国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电子证据的跨国调查和取证等问题;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合作问题,如针对跨国网络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等等。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倾向于以国内法视角单独探讨其中某一个具体问题,或仅关注《布达佩斯公约》条款本身存在的问题。本研究立足于国际法视角重点探讨相关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以《布达佩斯公约》为中心,但除《布达佩斯公约》外还涉及其他区域性国际公约)中的若干焦点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相关研究的不完善甚至空白之处。
本书的研究可能为制定和达成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提供理论支持。近年来,跨国网络犯罪问题受到各国普遍重视,如何通过国际法推动跨国网络犯罪的有效规制,已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全球性议题。本研究从国际法的视角分析现有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存在的问题及阻碍它们成为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关键因素,从而,可能为达成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提供理论支持。目前中国政府正积极主张达成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本研究的根本落脚点正是为中国政府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并试图提出一个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框架设计,以及为中国在其中应该扮演的角色和应坚持的立场建言献策。
2.实践意义
本研究可能有助于推动相关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之间的有效协调,提高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效率。目前由于现有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立法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相关立法关于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规则不尽相同甚至存在冲突,导致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存在较大困难。本研究对现有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分析,有助于发现相关立法中影响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效率的症结所在,从而为协调各国及国际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立法冲突提供一定的思路。不同国家立法之间或国家与国际法的协调必然有益于提高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效率,本研究的一个出发点正在于通过系统的研究为国际社会提高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效率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虽然国外学者较早关注到了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问题,多数学者也认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活动的持续开展;但是,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必要性问题上曾出现不同立场。早期有学者就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立法活动提出了尖锐批评,例如,Ryan M.F.Baron在A Critique of the International Cybercrime Treaty一文中对欧洲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于1997年起草的要求缔约国创建或强化国内立法的国际条约草案提出了强烈批评,并指出该草案不应被签署通过。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活动的这一批评存在较大的问题,因为上文所针对的条约草案是《布达佩斯公约》的前身,而《布达佩斯公约》开启了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研究的新阶段。事实上,跨国网络犯罪的迅猛发展及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都表明:建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布达佩斯公约》通过后的近十年间,大多学者所强调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往往带有区域性特征。例如,Andrew M.Colarik在其Cyber Terrorism Political And Economic Implications一书中虽然指出“减少或消除跨国网络犯罪活动,有必要通过一个涉及各国的多边途径来实现”,但是作者所指的“多边途径”限于个别区域性组织或它们所达成的区域性文件或法律,如G8的1997年高科技犯罪小组,2001年欧洲委员会的《布达佩斯公约》等。而且,学者们对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研究主要围绕着《布达佩斯公约》的基本内容。例如,Ellen S.Podgor在Cybercrime:National,Transnational,or International一文中就着重对《布达佩斯公约》的背景、条款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虽然《布达佩斯公约》逐渐成为各国国内网络犯罪立法的“示范法”,但是,具有此种作用的区域性国际公约不仅限于《布达佩斯公约》,片面重视对《布达佩斯公约》的研究,不利于把握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总体发展趋势。另外,学者们对“多边途径”的研究比较粗浅,鲜有学者对它们进行较为详尽的说明;对于其他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如《阿拉伯打击信息技术犯罪公约》《独立国家联合体打击计算机信息领域犯罪合作协定》等)更鲜有学者进行专门的研究。
近几年,国际社会关于跨国网络犯罪全球治理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外学者逐渐将视野转移到研究建构一个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可行路径上。例如,Henrik Spang-Hanssen在The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Cyber Crime一文中虽然首先对《布达佩斯公约》进行了介绍,并指出公约部分规定给个人网友及国家管辖权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但是,该文的最终落脚点是论证建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必要性及此种公约应对国家管辖权实施一定的限制。Jonathan Clough在A World of Difference:The Budapest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 and The Challenges of Harmonisation一文中承认了《布达佩斯公约》的作用,指出“现代信息技术的本质特征使网络犯罪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近十年来国际社会认识到协调行动的重要性,《布达佩斯公约》反映了国际公约在协调各国网络犯罪立法中的作用”;并强调“《布达佩斯公约》与联合国层面致力于网络犯罪国际法的努力并不冲突,不应要求所有国家均加入《布达佩斯公约》。相反,在互联互通的信息时代国际社会需要多样化,团结共同致力于达成我们需要的比一味强调区别更重要”。虽然上述学者关于建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研究,可能对建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具有一定的启示,但是,这些研究往往仅强调个别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或这些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个别方面,缺乏系统性。
就专门针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中具体罪名及程序问题的研究来看,自21世纪初至今,学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非常有限,而且多从国内法视角进行研究。例如,Pramod Kr.Singh在Laws On Cyber Crimes Along with IT Act and Relevant Rules一书中主要立足于印度《信息技术法案》及相关印度国内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立法,研究跨国网络犯罪的内容和形式、跨国网络犯罪的调查和预防等问题。该书虽然也涉及别国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立法,但它研究的重点并不在于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法问题,而在于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的经验为印度应对跨国网络犯罪问题提供一定的启示。由于跨国网络犯罪的影响常不限于一国之内,这种研究视角却往往局限于一国范围内,因此,对相关问题的分析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此外,也有从公共安全、政府管理角度进行研究的。例如,J.P.I.A.G.Charvat 在Cyber Terrorism:A New Dimension in Battlespace一文中,从安全角度对网络恐怖主义的概念、恐怖分子的意图和动机及恐怖分子如何使用互联网发起攻击等内容进行了分析;Albert Marcella和 Jr.Doug Menendez在Cyber Forensics A Field Manual for Collecting,Examining and Preserving Evidence of Computer Crimes一书中,以影响公民公共生活各个方面的跨国网络犯罪为例,研究了这些跨国网络犯罪从被发现至诉诸法律程序中取证的重要性及需注意的问题等;Lech Janczewski和Andrew M.Colarik在Managerial Guide for Handling Cyber-Terrorism and Information Warfare一书中,从政府管理的视角分析了网络恐怖主义的定义、网络恐怖主义发起的动因及安全治理应遵循的原则。这些研究视角固然有利于我们认识和理解跨国网络犯罪产生的背景、跨国网络犯罪的影响及相关技术问题等,但是,这些研究立足于国内视角,它们的目的往往在于帮助本国公民认识和预防跨国网络犯罪或为国家监管和打击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跨国网络犯罪提供理论支持,并不能有效解决跨国网络犯罪问题。总之,立足于这些视角的研究均存在一系列问题。
(二)国内研究现状
根据使用“中国知网”中文数据库进行的检索,我国对于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86年黄学斌在《公安大学学报》上发表的一篇名为《加强电子计算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文章。至2020年11月1日,我国对网络犯罪的研究成果已多达10454条,涉及公安、刑法、民商法、信息技术、高等教育等近40个专业,可见,中国学界对网络犯罪问题的重视。不过,虽然国内学界对网络犯罪的研究较早起步,但是,仅从法学部门来看,现有网络犯罪研究成果大部分立足于国内法视角,从国际法视角研究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成果较少。从内容上看,在为数不多的国际法视角的研究成果中,大多数成果致力于研究《布达佩斯公约》(其他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基本没有涉及),少数成果重点研究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极少数着重研究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电子证据调查等问题。从形式上看,在这些国际法视角的研究成果中,大部分成果的研究模式比较单一,存在重复研究的问题:它们基本都是通过介绍《布达佩斯公约》的基本内容,研究《布达佩斯公约》存在的问题或产生的影响,最后落脚于对我国的启示或立法建议等。例如,杨彩霞在《国际反网络犯罪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网络犯罪公约〉为中心》一文中对网络犯罪的基本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周文的《欧洲委员会控制网络犯罪公约与国际刑法的新发展》主要对《布达佩斯公约》的基本内容、主要争议点、意义和影响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皮勇在《〈网络犯罪公约〉中的证据调查制度与我国相关刑事程序法比较》一文中对《布达佩斯公约》中的程序法规定和我国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刑事调查措施的立法建议。需要指出的是,部分研究选择了较为新颖的研究视角,内容上也有所创新。例如,宋玉萍在《全球化与全球治理——以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为例》一文中主要介绍了《布达佩斯公约》,论证了该公约在网络犯罪全球治理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并倾向于认同将该公约发展为全球性国际公约;《缔结和参加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中国立场》一文中通过对《布达佩斯公约》的深入分析,指出《布达佩斯公约》不符合目前网络犯罪的趋势,应当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新的国际性公约。但是,内容创新可能使结论存在一定程度的脱离实际的问题,宋玉萍文中对于《布达佩斯公约》的过分重视就导致她忽视了该公约存在的缺陷及新兴国家加入该公约的动力不足的本质原因。除论文外,我国学者也出版了一系列研究网络犯罪问题的专著,具有代表性的是皮勇的《网络安全法原论》。在该书中,皮教授从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等多种视角,广泛探索网络犯罪的诸多法律问题,然而,由于该书出版时间较早(2008年),它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研究也限于《布达佩斯公约》。另外,其他专著,如邓国良、邓定远的《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曲伶俐的《刑法修正案(七)及网络犯罪实务问题研究》等主要从国内法视角对网络犯罪问题进行了研究,但是,他们的研究与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关联度极其有限。总之,目前国内学界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布达佩斯公约》的研究上;而且这些研究倾向于简单介绍《布达佩斯公约》及其对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启示,研究视角单一且模式化。作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乃至整个网络安全领域的第一个多边条约,《布达佩斯公约》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它并非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全部内容。然而,目前国内国际法学界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研究基本未涉足除《布达佩斯公约》以外的其他区域性条约或法律文件。
此外,国内学界对如何发展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公约的研究也比较欠缺。目前,涉及这一问题的专著付之阙如,仅有三篇文章涉及这一主题,且三位学者的立场存在较大的差异:《缔结和参加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中国立场》指出:“《网络犯罪公约》不符合目前网络犯罪的趋势,也不能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应当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新的国际性公约。中国应当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网络利益的需求,确立缔结和参加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底线原则与力推主张,努力输出中国规则,并将网络主权作为参加网络安全国际事务的最核心立场。”胡健生和黄志雄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机制的困境与前景——以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为视角》指出:“中国可通过多双边等渠道,以与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为依托,通过制定网络犯罪示范条款等方式推动全球性国际公约的制定。”宋玉萍的《全球化与全球治理——以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为例》指出:“以《网络犯罪公约》为基础构建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区域性合作框架正向全球治理机制发展。”[1]那么,几位学者的立场是否存在问题?究竟如何发展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呢?《布达佩斯公约》能否成为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或者,国际社会是否需要制定新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如果需要,应在何种平台进行、应遵循什么样的路径和方法?中国究竟应坚持何种立场?中国立场的具体理论和现实依据是什么?对此,本书将一一解答。概括来说,本书认为前两种观点基本上是符合中国现实需要和中国战略利益的;而后一种观点貌似客观但事实上问题重重。因为虽然西方国家确实在积极推动《布达佩斯公约》发展为全球性治理机制,但是,目前该公约的全球化进程并不顺利,短时期内其全球化也不会有实质性突破。由于《布达佩斯公约》本身的局限性及跨国网络犯罪对国际合作的要求日益提升,建构新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治理机制成为一个趋势,以中俄为代表的新兴国家阵营支持制定新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事实上,建构新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治理机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这种机制的建构应分远景和近景两步走,长远来看可在联合国等框架下,以软法向硬法过渡的治理模式建立,目前则可通过区域组织主导下拟定示范法作为未来全球性国际公约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国应立足本国网络安全及网络发展提出符合本国利益的立场。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外学界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问题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可探讨或可改进之处:就研究视角来看,虽然国内外围绕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层出不穷,但是,其中的很多成果都是从国内法视角进行研究的;而且国内外以国际法视角进行研究的成果均存在一定的研究模式单一问题——这些成果多以《布达佩斯公约》为例,研究本国或主要互联网大国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内立法。就研究内容来看,国内外学界对于除《布达佩斯公约》外的其他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研究很少;而且仅就《布达佩斯公约》的研究来看,学者们常限于从《布达佩斯公约》本身探究相关条款存在的问题,缺乏对相关跨国网络犯罪问题系统的梳理。另外,虽然国内外学界均关注到了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建构问题,但是,他们在是否需要建构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这一问题上的分歧较大,短时间内可能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本书认为虽然《布达佩斯公约》是跨国网络犯罪领域的第一个多边条约,它的发展也有逐渐国际化甚至“全球化”的趋势,但是,它并不是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全部内容,对于其他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研究也应是题中之意;对其他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研究有利于把握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整体,发现相关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难以发展成为全球性国际公约的症结所在,从而为建构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提供必要的经验和教训。总之,国内外学界关于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研究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必要以国际法视角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焦点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
三、研究思路及目标
(一)研究思路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的普及,跨国网络犯罪日益猖獗,打击跨国网络犯罪问题引发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由于现有区域性公约及各国国内法本身具有的域外效力有限,在解决具有跨国性的网络犯罪问题时,它们表现出乏力甚至无力状态,建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框架以有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被提上日程。但是,由于各国对于是否需要建构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公约存在不同的立场,建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框架的进程无法有效推进。因此,本书认为有必要在系统研究现有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基础上,对是否需要及如何发展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做出预判。在这一语境下,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迫切需要打击的跨国网络犯罪的范围,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规制的必要性,目前国际社会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这些立法是否能够有效规范跨国网络犯罪活动;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时面临实体、程序、国际合作等各方面的问题在多大程度上与立法的不完善相关,主要是如何表现的;现有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存在不足,是否意味着必然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制定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如果需要,应如何建构;中国应持何种立场以更好地维护本国及新兴国家的利益。针对这些疑问,本书将以《布达佩斯公约》为中心,重点研究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具体问题(当前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中均存在一定的实体、程序及国际合作问题)以及中国缔结和参与建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律框架的立场。
(二)研究目标
本书拟对现有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加以研究:主要包括这些公约存在的一般法律问题及若干焦点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广泛热议和备受关注的网络恐怖主义、电子证据调查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等问题;并拟对中国缔结和参加网络犯罪国际法应坚持的立场进行分析和预判。以期填补国内学界以国际法视角全面研究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上的空白,并为我国应对跨国网络犯罪问题、推动达成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提供一定的思路或方向。
四、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一)研究的重点
本文将重点研究以《布达佩斯公约》为代表的现有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中国缔结和参加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立场。就现有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存在的具体问题而言,当前这些公约普遍存在一定的实体、程序及国际合作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国际社会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电子证据的调查取证、跨国网络犯罪的跨国管辖和司法协助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本书将集中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有效应对这些问题提供一定的思路。就参与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中国立场而言,中国虽然主张拟定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但是,目前中国并未提出具体、明确且令人信服的理由,且尚未提出一个文本草案或法律框架。在这种情况下,一味坚持中国立场可能使我国遭受来自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和其他负面评价。本书在分析现有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中存在的实体、程序及国际合作等问题基础上,进一步探究阻碍《布达佩斯公约》等区域性公约成为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症结所在,及达成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我国明确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中国立场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二)研究的难点
首先,由于目前存在不少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或其他法律文件,它们代表了不同区域国家的利益和主张、侧重的目标各不相同,是否应当对这些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遵循统一的评介标准有待考量。加之,与这些公约直接相关的案例不多,要对现有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或法律文件进行客观和准确的分析并非易事,而退一步以发生在国家间的案例为基础分析这些公约,也存在说明力是否充足的问题。
其次,尽管国内外对于个别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及其存在的相关问题的研究众多,例如,学界对《布达佩斯公约》的研究纷繁芜杂甚至连篇累牍。但是,涉及其他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资料和成果都十分有限,这就加大了本书研究的难度。
再次,本书关于实体法存在的问题的分析需要建立在刑法学基础上,由于刑法学博大精深,对于未专门学习过刑法学、相关知识相对匮乏的国际法学人无疑是个挑战。加之,国际法和国内法研究思路上存在的某些差异,本文的研究还可能出现一系列有待商榷甚至谬误之处,这也是本文写作面临的一个比较具体而短期内不易解决的困难。
最后,本文立足于分析现有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中存在的问题,将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互联网技术问题,对于缺乏相关专业背景的研究人员而言,这必将是一大挑战。
五、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方法:鉴于各国在网络空间的地位和利益不同,它们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活动中所强调的重点也有所不同。近年来,不同区域的国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专门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或法律文本,本文选取主要区域组织的相关国际公约或法律文本进行对比分析,以期发现它们的差异和它们共同存在的问题。在研究这些国际公约的优势和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的应有立场。
案例分析方法:一系列发生在网络空间或与网络相关的案例暴露了一些问题,推动了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发展。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在国际社会产生较大反响的典型案例的分析与研究,探究跨国网络犯罪产生的深层原因,尤其是法律上的原因。这不仅可以加深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法律制度本身的理解,也有益于从字里行间窥探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律制度可能的发展方向。
法律解释方法:国际法理论研究与法律解释密不可分。就现有的相关区域立法来看,它们的适用均或多或少地涉及对相关条款的解释,尤其是《布达佩斯公约》的适用范围与规则的解释构成现有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解释问题的主要方面。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背景分析等被经常使用,本文也借助这些方法对相关国际公约或法律文本进行分析,以期探明这些公约或文本存在的问题。
历史考察方法:本书对相关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历史进程、各方的立场及相关国际组织或机构介入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问题讨论的时间节点和深入程度等进行梳理,以期更加清楚地了解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历史沿革及目前阻碍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顺利推进的焦点问题。
[1] 这三处引文中的《网络犯罪公约》即《布达佩斯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