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乌尔比安(Ulpianus)
约170—228
乌尔比安,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他生于帝国东部的叙利亚,先在贝鲁特法律学校教授法律。在塞维鲁实施军事独裁统治时代,乌尔比安曾在帕比尼安的法庭担当法官助理,也是帝国议事会的成员。由于两人都是古罗马的顶级法学家,又曾共事过,因此曾经流传着他与帕比尼安在该阶段相互竞争敌对的故事,甚至有人暗示说他与这位前辈的垮台有关。但是种种证据表明,这些有关他的传闻明显是无稽之谈。在卡拉卡拉皇帝(本名安敦尼努)时代,他担当了档案官一职。
卡拉卡拉皇帝死后,在赫利奥盖巴勒斯(Heliogabalus,约203—222)皇帝[1]的残暴统治时期,乌尔比安原本一帆风顺的仕途遭到挫折。对他来说,这是一段不幸的日子。在这个时期,他被驱逐出罗马城,被剥夺一切公职和荣誉,甚至差点被处死。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也不是很坏的事,因为此后他全身心地投入学术研究。他在政治上的失意,从另一个地方得到补偿。当然,他并不会因为沉浸于学术之中就放弃了对政治的关心。
正当乌尔比安落难的时候,一个聪明而富有野心的女人尤利娅·莫米亚(Julia Mamaea)已经看到未来的局势,她相信赫利奥盖巴勒斯不得人心的统治不会长久,正盘算着将自己的儿子亚历山大·塞维鲁立为皇帝。乌尔比安或许给予了她许多有利于实现其计划的帮助,因而获得了这个女强人的信任。这段交情奠定了他日后飞黄腾达的基础。事态的发展正如他们所愿,赫利奥盖巴勒斯的统治垮台了,亚历山大荣登大宝。乌尔比安也成为这个年方16岁的少年天子的治国良师,从而迎来了政治生涯的巅峰。
乌尔比安生命中的最后一段时光(222—228)是在荣耀与忙碌中度过的。由于与皇帝及太后的亲密关系,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实际上掌管了整个帝国。他除了是一名法学家之外,还担当了两个重要的职务,一是近卫都督,这个职务在当时已经演化成为帝国的行政首脑,还负责法律、财政及军事事务。本来还有弗拉威尔努斯、克若斯土斯和他共享这个权力,他们三个人组成一个委员会领导近卫都督府。但是不久,该职位只剩下乌尔比安一个人。于是他就控制了这个帝国的中枢部门。二是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的6名成员由皇帝遴选,专门讨论帝国的重要事务,然后向皇帝提出建议。由于近卫都督是仅次于皇帝的职位(副皇帝),而年幼的皇帝又没有治国经验,所以乌尔比安承担着管理帝国日常政务的繁重工作。他要同时处理行政、司法和军事等方面的事务。而小皇帝则把大部分时间花在受理来信和申诉上,以提高自己的治国水准。
或许是“有得必有失”。此时的乌尔比安权倾朝野,分担了皇帝的多数职责,却没有闲暇时间来从事所钟爱的法学研究。岁月如梭,皱纹爬上了乌尔比安的额头,而年幼的没有治国经验的皇帝却得益于他的指导而迅速成长。
俗话说“树大招风”,乌尔比安在兢兢业业地为帝国政务日夜操劳的时候,却不知道自己的处境已经越来越危险。此时,他的麻烦不是来自繁重的日常事务,而是来自他的政敌。随着他政治地位的急剧上升,不少人对他产生了嫉妒之心并转化为敌意。这导致了乌尔比安最终的覆灭。
事件的直接导火索来自军队。由于乌尔比安坚定地反对军队势力的日益增长,他同军方的矛盾日渐尖锐。[2]可能是因为亚历山大皇帝要求整肃军纪的计划得到了乌尔比安的有力支持,军方便将愤怒的矛头指向了他。乌尔比安的政敌乘机行动起来,鼓动士兵造反。经过一系列的阴谋策划,军队发生了针对乌尔比安的暴动。早就预感自己的安全会受到威胁的乌尔比安避祸于宫中,却无济于事,被当着皇帝和太后的面处死。敌人的势力是如此强大,以至于皇帝都不敢对他们公开进行处罚,只是到了事态平稳后才为乌尔比安报了仇。
乌尔比安的一生与政治结下了不解之缘。他不仅仅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而且还是一个政治活动家,和其他一心只从事法学研究而很少关心并参与政治活动的法学家有很大的区别。他早年就参加了政治活动,并且一直是政治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即使在落魄时也密切关注着政治局势。
乌尔比安留下了23部著作。其中,关于敕令的庞大的83卷注释书,即巨著《论告示》(Ad FAictum)是他的代表作,该书大部分是在卡拉卡拉皇帝在位之前完成的(另有一种说法认为全部是在卡拉卡拉皇帝在位时完成的,因为不可否认的是这一阶段是乌尔比安论著颇丰的时候)。还有注释萨宾派著作的51卷注释书(Libri ad Sabinum),以及用简洁笔墨写成的《罗马法原理》(Fragmenta)。最后,还有不容忽视的数量众多的关于各种法令的注释,关于不同官员职责的解释,以及两本关于《法学阶梯》的注释书。
乌尔比安被公认为古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他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其作品具有百科全书的特色。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共摘录了9142段法学家的论述,其中排名第一的就是乌尔比安,为2464段(而帕比尼安只有601段、保罗有2081段)[3]。虽然乌尔比安的著作的创新和开拓精神不突出,但是他在“明确而系统解释前人作品以及当时法律文献方面极为优秀。他是完成清晰明确的解释作品的大师。在罗马法学家中,他是与另一位明确解释法律之大师盖尤斯齐名的法学家”[4]。
乌尔比安的创作风格比较独特。他的文笔简单明了,并无什么浮夸的言辞、怪癖的风格及丰富的感情,只是用日常生活中普通的语言来表达深刻的道理。
由于乌尔比安所处的时代正好是罗马帝国制度日渐成熟的时期,皇帝的权力不断增长,元老院的地位和权力日薄西山。而且,作为亚历山大皇帝的摄政官,他极力要求加强皇权。这个理念一直贯彻在他的法学研究中。他的著名格言“君主的意愿具有法律的威力”和“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可以表明他的立场,同时也表明了他所处时代的特征。
正如乌尔比安努力工作所要达到的结果一样,罗马帝国的皇权在他之后得到了很大的加强。此外,他的这个观点受到了中世纪后期全体西方君主的欢迎。他们可以借此理论强调“君权至上”“君主在法律之上”等理念,先是以此对抗罗马教会的权力,后是以此对抗新兴的资产阶级。在他逝世一千年之后,也就是文艺复兴以后,罗马法的复兴之所以能够得到欧洲各国君主的支持,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罗马后期的几位法学家(尤其是乌尔比安)强调君主的权力。[5]可以说,乌尔比安的法律思想对中世纪后期及近代的宪政有很大的影响。
在罗马法学家关于法律体系的分类上,最受推崇的是乌尔比安的分法,即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至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学者都普遍赞同这种分类方式,它构筑了现代西方法律体系分类理论的基础。此外,乌尔比安还运用其他标准对罗马法进行了划分,将其划分为“市民法”(ius civile)、“万民法”(ius gentium)和“自然法”(ius naturale),即专门调整罗马公民内部关系的市民法、调整各国所有居民法律关系的万民法,以及对人类和生物都适用的自然法。这种分类方式源于乌尔比安对法律本质的认识。
对于法律的本质,乌尔比安指出,正义是法律的根本原理。根据法律本质推出,由自然的条理而成的是自然法;由万国规律而成的是万民法;由市民的法律而成的是市民法。我们不能确定这种分法是乌尔比安首先提出来的,因为《学说汇纂》中还表明在崔弗尼努斯和何默吉尼厄努斯的著作中也有相似的提法。但是,他所提出的这几个概念至今还有借鉴价值,被人们频繁引用。
[1] 赫利奥盖巴勒斯本来是太阳神教的牧师,在其堂兄卡拉卡拉(186—217)被谋杀后登上皇帝宝座,是第一个来自帝国东部的皇帝。他性情古怪,淫逸堕落,把自己的宗教强加在罗马人民头上,后引发暴动并丧生。
[2] 近卫军的兵源本来是来自意大利的优秀青年,纪律严明。他们之间的团结和有序主要来自他们的荣誉感,即对意大利古老文化荣誉的认同。在塞维鲁时代,大量招收了帝国其他地方的青年,大概是由于没有相同的文化认同感,他们不甘于受到像原来那样严格的束缚,要求当局为他们犯下的暴行大开绿灯,不加限制。
[3] 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49页。另有一说,乌尔比安是2462段,帕比尼安是595段,保罗是2080段,参阅Sir John Macdonell and Edward Mandson edite,Great Jurists of the World,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14。
[4] 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
[5] 罗马法的复兴有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我们或许至今还不清楚。本文在此仅仅提到罗马法繁荣时期(帝国前期)的法学家的君权理论对后世罗马法复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