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群星闪耀时:50位外国法学家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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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阿佐(Azo)

约1150—约1230

回顾意大利法学之发达史,必然要提及注释法学派。该学派被视为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先驱——建造了一座由罗马法学通向近代法学的桥梁。注释法学派,诞生于11世纪末,创始人是意大利博洛尼亚(Bologna)大学的教授伊尔内留斯(Irnerius,约1055—1130),他被后世学者誉为“法的明灯”。但对注释法学派作出巨大贡献,并使该学派最终定型的则是后期注释法学派的阿佐和阿库修斯(Accursius,1181/1185—1259/1263)

阿佐,生于博洛尼亚,意大利法学家。拉丁文名为Azolinus Porcius,有时也被称为阿佐·索尔丹努斯或阿佐·彼西厄斯。阿佐师从约翰尼斯·巴西亚努斯攻读法学,毕业后任博洛尼亚大学民法教授。他不仅是著名法学家巴西亚努斯的得意门生,也是声名显赫的法学家阿库修斯的授业恩师,真可谓名师出高徒,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阿佐一方面继承了老师的主流派观点,另一方面也注意吸收以四博士[1]之一的高塞为代表的非主流派的成果。[2]因此,阿佐在前人的基础上,又凭其卓越的活动,将注释法学派推向顶峰。

在阿佐的年代,注释法学派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各位法学家对罗马《国法大全》的注释作品已是汗牛充栋。其中,有相当数量的著作已经离开了对罗马法原著的注释,而只是对他们老师的注释作品进行注释,因而把罗马法搞得更为复杂和混乱不堪。阿佐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决心对《国法大全》进行第二次注释。例如,阿佐把罗马法关于管辖权(jurisdictio)和统治权(imperium)的条文发展成为一种主权概念的方法,就是一个极好的说明。

《学说汇纂》规定:“管辖权是一种非常宽泛的职能:它能够提供对物品的占有权、转移占有权,为没有监护人的孤儿指派监护人,为诉讼当事人指定法官。”这是查士丁尼的罗马法对管辖权所作出的最接近于定义的规定。其他条文提供了它在各种条件下存在的例子,而且有一些条文还指明它在那些条件下存在的原因。统治权在查士丁尼的法律文本中也处于未界定状态,所提供的是行使统治权的各种例子。在这些例子中,统治权和管辖权有时好像可以交换使用,有时又好像应该相互区分。

面对这种混乱不堪的局面,阿佐引用了他的前辈、首开罗马法研究之风的伊尔内留斯的著作。他指出,《学说汇纂》的有关条款没有界定管辖权,而只是提供了有关管辖权的各种例子。随后,他进行了注释并提出一个能包容所有那些例子的定义。他说,管辖权就是宣告判决和伸张正义的、公开设立的权力和职责。他在某种程度上是从词源上得出他的定义的。他还指出,dido(dicdo)意指权力(potestas,即表达的权力);jus、juris意指正当或权利,因此,“应该说jurisdietio就是合法的权力”。

阿佐进而把罗马法中使用管辖权的各种情况分为四种情形。在这里他利用各种渊源施展了一种手法——如果人们假定这些渊源为一般概念体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或者更具体地说,这些渊源为某种政治权力理论奠定了基础,那么这种手段则是完全合理的。这种手法就是把统治权归属于管辖权的一种。因此,阿佐对管辖权的第一种划分是最充分的管辖权和次充分的管辖权,前者由君主一人行使,后者由地方官行使;一些地方官相对于低于他们的其他地方官而言也拥有最充分的管辖权。阿佐对管辖权的第二种划分是自愿的管辖权和有争议的管辖权。第三种划分是把一般管辖权(普通的管辖权)区分于特殊管辖权,后者如受托处理单一类型案件的一个使节的管辖权等。第四种划分是纯粹的管辖权和混合的管辖权。

阿佐认为,所有的统治者都因为拥有管辖权,拥有在他们各自国家中制定法律的权力而具有统治权。这种权力渊源存在于主体、整体或共同体之中,管辖权不是从皇帝自上而下的东西,而是从社会共同体自下而上的东西。[3]

正是阿佐通过对罗马法再次系统而完整地注释,使他创作了关于《查士丁尼法典》和《法学阶梯》等的注释集成——《法典汇编》和《习惯法汇编》(由普番斯比特利·雨果利努斯和奥多弗雷德斯增订完成)[4]《法典汇编》一书的篇幅比《法学阶梯》更为庞大。

据说13世纪时期,阿佐的这两大著作极有权威。一般学法人士都投入全部身心,精心钻研这两大著作,比起研究罗马《查士丁尼法典》的精神有过之而无不及。当时有“不读阿佐之书者,不能居司法之职”之说[5]。由此可见,当时人们对阿佐的尊敬程度。阿佐在其著作中所采用的教授方法,是研究《查士丁尼法学汇编》或《查士丁尼法典》的标题,附以解释及评注,其体裁亦系根据法典之编制。此外,阿佐有时还搜集当时的法庭判决,刊行各种判例集,发表讨论特殊问题的专门论文等。

虽然阿佐的作品是否存在对其老师巴西亚努斯等人的著作的剽窃这一点上,西方学者一直存有争议,但不可否认,阿佐的注释汇编和指导书不仅在意大利,而且在整个欧洲都博得了广泛的声誉。甚至英国13世纪的著名法学家布雷克顿(H.D.Bracton,约1210—1268)编著《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时,其中有关罗马法的资料大多引自阿佐的多种汇编。

正是由于阿佐的不懈奋斗与总结创新,使得注释法学派在他手上发展到顶点。所以,对于罗马法的复兴、流传与发展,阿佐功不可没。可以说,阿佐是西方中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


[1] 四博士是指伊尔内留斯最著名的四位学生,分别是:布尔加鲁斯(B.de Bulgarinis,约11世纪末—1166)、高塞(M.Gosia,?—约1157)、雅各布(Jacobus,?—1178)和拉维纳特(H.de P.Ravennate,?—约1170)。其中,布尔加鲁斯是巴西亚努斯的老师。

[2] 何勤华:《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5期。

[3] [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3—354页。

[4] 丁乐超主编:《中外法学名人辞典》,青岛出版社1993年版,第199页。

[5] [美]孟罗·斯密著:《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5—2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