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守法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
【本文写作背景:本文是在笔者读博士二年级时,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全国正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工人日报》的记者电话约笔者要从普法宣传角度进行采访,笔者在中国人民大学的研二楼(现在的品四楼)宿舍接受了采访。当时笔者讲到法律要让公民接受的前提是“良法”。“良法”才能得到遵守。今天看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和十九大的精神是相一致的。本书出版时,笔者在采访内容基础上对个别地方做了修改。】
中国公民的法治意识正在觉醒。法律素养是公民素质的组成部分。当然,一种观念并不是凭空形成的,中国公民生活在一个法治正在逐步完善的社会,法律意识的形成也应该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笔者做了如下分析。
一、中国公民法律意识正在苏醒
(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极大地唤醒了公民的法律意识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里程碑的变化是在我国1989年4月出台、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以后产生的:普通公民敢于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民能告官、民敢告官了。这是中国公民法律意识觉醒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因为公民由此知道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其实,宪法早就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是,在可以具体操作的规则没有制定以前,民告官无从告起。虽然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诉法,但在现实社会中,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非常少。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这些权利有了可操作性,公民可以把宪法赋予他的基本权利落实在现实生活中了。当公民能够以法律为武器在生活中确实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时,“法治”对公民就不再是空洞的说教,这大大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规定,在公民人身、财产受到侵犯或处于危难中时,主动救助既是警察的职责也是义务。而当公民求助于公安机关而警察未履行职责、迟延履行职责时,公民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00年前这样的案子非常少,而现在这样的案件比较多了,这就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苏醒。其实,公民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意识已经非常高了,高到了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完全履行法律职责,防止出现可能危害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险情。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公民法律意识
生产力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使得私人利益出现,这就需要得到保护,为此就需要制定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大家都接受,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就成了法律。所以,最近几十年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保护的私人利益的增多有直接关系。比如,1999年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其他经济成分共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体现了宪法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保护,也就从根本法——宪法确定了国家对公民的财产权的保护。
只有当每个公民的权利都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保护时,公民的法律意识、守法意识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公民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有助于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有良法公民才会去守法
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意味着国家民主程度的提高,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极大提高,它意味着我国社会生活中民主化程度的提高,而这种提高有助于国家法治的发展,国家法治的进步包括法律规范的遵从和立法精神的遵守。法律规范的遵从,首先是遵守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依法治国在此前提下才能实现,说明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对于公民而言,就如亚里士多德说过的,有良法公民才会去遵守。制定良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法律得到公民普遍遵守的前提。
我国已建立良法制定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国家立法工作全面推开。首先,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颁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规章等,立法体系比较完备了。其次,我们制定了《立法法》,明确了各级立法机关的权限和立法效力,从制度上保障制定良法。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执法问题和守法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等。
“执法”包括立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机关的执法和行政机关的执法;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执法的基础。司法机关是一个体现公正、公平和正义所在的场所,如果司法人员做不到依法司法,公平和公正就无从体现,国家法律制度就不能达到一个良好的构架。行政机关执法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很好执法,社会正常运作必然受到影响。这也是构筑我国法律制度框架的一大障碍。法律框架已经构造起来,遵守法律的问题,首先应该是政府部门遵守,公民个人无法与国家这个强大主体对抗。国家行政部门执法、守法才是最重要的,也是国家法治建设向好的方向转化的最根本的一环,剩下的才是普通公民守法的问题。
三、普法教育任重而道远
要让社会遵守法律,遵守“良法”,社会首先要知法,然后才能守法用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1986年开展普法工作,历经30多年,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极大提高,守法意识也提高了,但在守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是我们全面依法治国要解决的。
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提高是多方面的,执法部门依法执法是一方面,反过来,公民守法也是一方面,两方面相互促进,国家法治文明程度才能得到提高。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很重要,普法工作应该有重点的推进,尤其是对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人,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我对农村的接触来说,农民是非常渴望学习法律知识的,但他们获得法律知识的渠道非常有限,在不懂法的情况下,要求遵法、守法,有时实施就可能遇到阻力,难以实现法的预防目的。公民不熟悉法律、不懂法,还会助长政府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违法现象的出现。所以,通过普法工作,让公民知法守法,通过各种方式告诉公民我们已经制定有良法,大家应该遵守。还要告诉公民哪些是以执法名义强加于他们身上的非法义务,他们可以不履行。这样就培养了公民的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对公民的影响是在潜移默化中完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改革开放后提出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已经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当前全民法治意识已经普遍提高,国家法治化进程已前进了一大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治理国家已经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现在的关键是尊法、守法的问题,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我们的法治民主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的过程,也是提高公民文化素质的过程,只有公民整体素质提高了,我们的法治建设才能赶上去,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才有望早日实现。
四、德治和法治相辅相成
道德与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早在2001年9月我国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就强调要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公民道德建设与法律意识提高有着天然的联系。
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社会主体从事法律行为、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思想模式。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重要方面,是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知识以及人们心理活动总和的反映。在社会意识中,它和道德意识紧密相连。道德是人们在生活中长期形成的被大众认可的含有自然公正、公平和正义的一种生活价值观,它靠人们自觉遵守,没有强制的约束力。道德规范上升到一定程度就是法律规范,这个时候就产生强制性,也就具有约束力。
道德对法律的建设起促进作用,但是,它也需要用法律的形式把道德的基本的东西变成一种强制性的东西让人们遵守。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同一问题,人们的判断标准、价值取向是不同的,但基本的社会道德观和是非观是不会改变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道德和法治不可能分割开,良好的社会道德有助于形成社会遵法氛围。所以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了宪法,依法推动道德,以道德推动法治建设。
(原载《工人日报》,200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