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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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吗?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人的眼球,往往会在售房广告中进行一些夸大宣传,如把一些本来没有的设施列入广告中,或者用一些华丽的词语过分美化房屋周围环境,等等。一些购房者受广告内容的吸引,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等到房屋到手后才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内容相差很远。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和房屋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为了保险起见,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买房合同时,最好把广告中的相关内容写入合同,这样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了更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