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侮辱他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 案例分析
一天初中生小王因为自行车车胎被扎,便怀疑是同学小张所为。于是,小王找到小张询问。小张对此予以了否定,但心里觉得恼火,便集结几个同学去找小王理论。随后,小王被小张的几个同学打倒在地,其中一个学生还揪着小王的衣服,学着电视里的样子要求小王从小张的胯下钻过,小王感到受到侮辱但是也没有办法,只能从小张的胯下钻过。这件事情发生后,同学们一直都嘲笑小王,小王也成了同学们茶余饭后谈论的热点人物。小王感到非常压抑,没有食欲,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经诊断患上了抑郁症。小王被他人侮辱导致患上抑郁症的事情能否获得法律上的帮助呢?
小张侵犯了小王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会对其身心健康、精神状态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特别规定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民法典》也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小王由于受胯下之辱而精神低迷患了抑郁症,小张已经对他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小张还未满十八周岁,应由小张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小张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应当先由小张自己支付。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深度解析
所谓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人格权是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资格,也是做人的起码资格。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都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为宪法和法律所禁止。任何人实施了上述行为违法,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我国《刑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