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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养子女的继承权会因其不赡养养父母而必然丧失吗?

◆ 案例分析

贾某夫妇婚后一直没有小孩,经过办理合法的手续到孤儿院收养了余某。令贾某夫妇意外的是,收养余某后,贾某夫妇也生下了自己的孩子。但贾某夫妇一直很疼爱余某,并悉心照料一直到余某娶妻生子。余某觉得自己养父母在生了小孩以后对自己变得冷淡,后随着贾某夫妇年龄的增高,余某一心想要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对养父母不闻不问,也不去看望,甚至养父母生病后也不去探望。问:这种情况下,余某对贾某夫妇还享有继承权吗?

养子女对养父母应尽到赡养义务,但如果养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不代表他一定丧失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利同赡养义务并不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履行一项义务并不意味着另一项权利的必然丧失。只有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而养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并不属于法定丧失继承权情形,所以,一般说来仍然享有财产继承权。本案中余某享有的继承权并不必然丧失,但是由于其未尽到赡养义务,法律明确规定其在继承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深度解析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五种: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是对遗嘱进行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的;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则必然丧失其继承权。需要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存在有的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形,如果不构成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情形的,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但是,法律同时又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对父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由此可见,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即使没有必然丧失继承权,但在继承遗产时也将承担得不到遗产或少分到遗产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