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妻子发现丈夫总是跟女同事出入高消费场所,屡教不改之下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重现
熊某和孟某结婚10年,生育了一对可爱的儿女。前段时间,熊某经常早出晚归,有时甚至凌晨才回家。孟某的闺密在一家高档会所中工作,一天,闺密给孟某打来电话,委婉地提醒孟某,熊某经常和女同事一起出入该会所,前前后后已经花了不少钱。为了求证闺密的话,孟某悄悄来到会所,果然看见熊某与女同事相谈正欢,花钱大手大脚。孟某见状气愤不已,回家便和熊某大吵一架。熊某当时信誓旦旦地表示以后绝不再和女同事来往。但没过多久,闺密便又几次在会所内发现了熊某的身影。孟某心如死灰,但是为了两个孩子,她选择维持这段婚姻。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不被侵犯,孟某将熊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孟某的请求会被支持吗?
法官点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由《民法典》所规定的,在婚姻存续期内取得的由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即使夫妻尚未离婚,仍然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第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第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此条规定的适用作出了进一步限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有夫妻一方有《民法典》第1066条所规定的行为时,另一方才有权在婚姻存续期内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熊某经常与女同事共同出入高档会所,挥霍与孟某的共同财产,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使尚未与熊某离婚,孟某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