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在火车站台上候车时不慎跌落被火车撞伤,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重现
张大娘准备去北京,找在那里打工的儿子团聚,安度晚年。由于张大娘是第一次出远门,以前从未坐过火车,在火车站台上候车时,看到站台上人山人海,火车汽笛鸣叫,张大娘顿时头晕目眩栽下站台,被火车撞伤。火车站的工作人员立即叫来救护车将张大娘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经过医务人员的及时救治,张大娘虽然保住了性命,但由于她年龄较大且伤势严重,变成了植物人,需要在重症监护室内进行长时间的住院观察。请问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承担对张大娘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侵权赔偿的法律问题,张大娘的家属可以要求火车站进行相关费用的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使用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其经营人并不一定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或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
本案中,张大娘在火车站台候车时不慎跌落,造成被列车撞伤,成了植物人的惨痛结果。张大娘的行为并无故意,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所以铁路部门不能免责。但由于张大娘没有遵守站台关于安全线、“禁止跳下”以及《乘客须知》等安全警示的规定,自身存在过失,依法可以减轻铁路部门作为经营人的责任,由铁路部门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