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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他人为伤者垫付的医药费,事后是否可以要求责任方偿还?

案例重现

某晚,下夜班的李某在某商场门前路过时,突然被商场楼顶上掉落下来的巨型广告牌砸倒。李某当场昏迷,正巧被经过此地的刚某发现,刚某立即拨打120将李某送到了附近的某医院进行抢救。虽然送医很及时,但是由于李某头部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刚某替李某垫付了抢救费、医药费等共计5000元。由于李某是由四川来京打工的,在京无亲无故,所以无人偿还刚某垫付的抢救费和医药费。涉事商场多次欲解决此事都没有联系上李某的家人。请问这种情况下,刚某可以要求商场偿还其为李某垫付的医药费吗?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与侵权行为无关的第三人支付费用后是否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的法律问题。刚某可以要求商场归还其支付的医药费。

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果侵权人逃逸或无支付能力,而被侵权人又必须及时得到救治,其他人可能会代为支付。代为支付人可能是医院、受害人的亲友、实施侵权行为人的亲友等,但也可能是与侵权行为没有关系的第三人。该代为支付人没有理由,也没有义务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当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时,代为支付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呢?对此问题,《民法典》第1181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据此规定,代为支付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该项费用。

本案中,李某被该商场的广告牌砸伤。面对重伤的李某,路过的刚某将其送往医院,并及时支付医药费等费用。虽然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但不可否认刚某的行为是一种助人为乐的高尚行为。由于该案件的责任方某商场也主动承担责任,所以刚某可以要求该商场归还其为李某垫付的医药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