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22 无抚养权的一方探视被拒绝,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探望子女的权利是婚姻法明确赋予的权利,另一方不能任意阻止该权利的行使。同时,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由此可知,无抚养权一方不能探望孩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拥有抚养权一方不能无端拒绝另一方探视孩子。
其实,法律对于孩子判由谁抚养,都只是从便于孩子成长来考虑,而父母与孩子的血缘关系和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的终结而改变。正如《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