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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当事人能要求返还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婚约财产即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种应当以离婚为前提要件。据此,男女双方仅是同居生活,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第一种情形,男方主张返还彩礼钱于法有据,会得到人民法院的适当支持。
所谓彩礼其实是婚约财产,即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交付的财产。可以看出,交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者缔结了婚姻关系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那么与当初交付彩礼的初衷背道而驰,故此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婚约财产可以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