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及网络服务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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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通过上文的案例学习,相信大家对于食物在法律上分类的重要性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其实在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内,普通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农产品意义上的区分有其内在要求。为了进一步加深大家的理解,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拓展相关知识。

(一)普通食品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分

生活中我们经常接触的产品莫过于食品,有人会问:食品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由此可见,我国《食品安全法》意义上的食品范围相对广泛,既包括成品、原材料,也包括食药同源的物品。消费者对于成品、原材料并不陌生,成品如包装饮料、袋装食物等,原材料如白砂糖、红糖等。消费者对于食药同源食品可能比较陌生,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学习。

【案例】小吴在刘平经营的“北京丰收直销店”淘宝店铺购买了3瓶“手工熬制老字号古方膏”。小吴收货后发现所买产品配料表中主要含有金银花、罗汉果成分,小吴认为金银花、罗汉果是药品的成分,因此其购买的“手工熬制老字号古方膏”是药品不是食品。小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将药品当作食品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依法检查认为“北京丰收直销店”不存在违法事由,未对刘平进行处罚。小吴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平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退货退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小吴购买的产品内确实含金银花、罗汉果成分。根据我国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规定,金银花、罗汉果既可以作为食品,又可以作为药品成分,当被用于普通食品中时,其不应当再被视为药品,反之亦然。所以,刘平销售的产品中虽然含有金银花、罗汉果成分,但结合现有证据其应被视为食品,并非药品。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吴的诉讼请求。

其实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虽然小吴购买的产品中添加有金银花、罗汉果,但是金银花、罗汉果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所以可以作为食品进行加工销售,因此,消费者在进行维权时,一定要区分好所购产品属性。

(二)药品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分

药品是一种特殊产品,为保证用药安全,我国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用以规范药品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简单地讲,药品就是能够治疗疾病的物质。

如何区分所购产品是否为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外包装上应印有批准文号,药品的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H、Z、S、J、B或F+8位数字”(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成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国内分包装、B代表具有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F代表药用辅料),且说明书会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药品种类具体划分:药品又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处方药需有医生的处方才可取得,非处方药(OTC)不需要医生的处方。同时,非处方药又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可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配备药师的社会药店或医院药房购买;乙类在经过批准的普通零售店等均可购买。

综上所述,通过产品包装标识以及购买场所等可以初步判断购买的是否为药品以及具体为哪种药品。

(三)保健食品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分

保健食品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类物品,是《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的特殊食品的种类。保健食品主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微量元素等为目的的食品;适宜特定人群食用,能够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对人体不产生危害的食品。为指导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使消费者更易于区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应当标识的警示语,例如应当标识: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同时,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必须经过注册或备案。保健食品注册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国食健字G或J(G指国产,J为进口);另一种是原国家卫健委的卫食健字(卫食健进字)。在保健食品的包装或标签上方,必须有“保健食品‘蓝帽子’特殊标识+‘保健食品’字样+批准文号”。此外,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上应有明确的食用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说明。通过上述保健食品的显著标准,可以比较容易地鉴别出想要购买的产品是否为保健食品。

(四)农产品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分

除了上述提到的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生活中我们经常接触的产品还有农产品。农产品一般属于食品的范畴,但又由于其所具有的农业活动性及原料性导致其与《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其他食品具有诸多不同。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而言,农业活动,是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例如,我们经常在超市中购买的初级蔬菜、未经加工的鸡、鸭、鱼等,都是初级农产品。

是否构成农产品不仅需要从外观上进行判断,还要判断这一活动是否来自农业活动。农业活动与食品生产活动存在较大的区别。同时应当注意,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对农业投入品的规定,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