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及网络服务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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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提示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不是一句口号,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落实。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商家销售添加非食品原料食品的现象。因此,我国在进一步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维护食品安全环境的同时,需要广大公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群策群力铸牢食品安全的长城。

(一)生产者应严格落实依法生产责任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珍惜企业信誉,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具体而言,生产者应当健全原材料进出核验机制,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等内容;建立内部核验机制,严格把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立即主动停止生产与销售,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进行处理,及时消除或减少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二)消费者应当提升鉴别能力,积极维权

消费者应当学习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提升食品鉴别能力。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注意查看生产厂家资质与产品合格证明,另外可以关注店铺评价、评分、成立时间、交易数量等信息,避免购买所需食品时被不良商家利用,购买后要仔细核查一下产品包装,重点关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如果消费者发现产品包装或者成分添加存在问题,应及时查询国家相关规定,并可以向有关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必要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监管部门及时查处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还可视情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罚款。如果发现构成犯罪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一定后果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电子商务平台注重加强平台自治管理

各电商平台应当加强对平台内店铺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对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店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对食品与店铺进行下架、清退处理,并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技术优势,跟踪造假、售假链条,积极协助执法机关办案。同时要定期选取、推介优秀商家进行推广,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维护有序的市场环境。当发生诉讼时,电商平台还应及时依法配合司法机关采取措施,解决纠纷。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需要各相关方依法依规、群策群力,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经营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1]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