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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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禁止变相发布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禁止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

实践中,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情况屡禁不止,此次修改广告法,对此新增专门规定。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为名,行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之实,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是广告内容缺乏有效监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法对其发布前审查、发布方式、应当标明的内容、禁止含有的内容都作了专门、明确的规定;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往往违反前述规定,脱离有效监管,且容易导致消费者误服误用。二是容易骗取消费者信任。为此,本条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淡化了商业味道,隐蔽性强;借助社会公众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赖,容易吸引消费者购买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