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民事裁定书(依申请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案件,驳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再……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向本院/××××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指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写明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本院原审认定事实:……(概述二审认定事实)。二审法院/本院原审认为,……(概述二审判决的理由)。二审法院/本院原审判决/调解书:……(写明二审判决主文/调解书内容)。
……(简要写明再审法院认定的与应否驳回起诉相关的事实)。
本院再审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人民法院(××××)……民终……号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及××××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写明一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退还×××(一审原告);二审案件受理费……元,退还×××(二审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1.本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案件,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调解书,驳回起诉用。
2.本裁定书应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等。
3.法院依职权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案件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规定需要驳回起诉的,参照本样式出具裁定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四百零八条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