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民事裁定书(依申请再审案件,处理一审原告撤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再……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指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简要写明一审原告提出撤回其起诉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
本院认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起诉的,写明不准许撤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的,写明:)
一、准许×××(写明一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人民法院(××××)……民终……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及××××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不准许撤回起诉的,写明:)
不准许×××(写明一审原告的姓名或名称)撤回起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中,一审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的,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用。
2.本裁定书应阐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起诉的理由等。
3.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审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制定裁定书,可以在本样式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
4.法院依职权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再审案件中,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参考本样式出具裁定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四百一十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