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跋涉:未成年人司法“海曙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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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调查制度的成效

自2007年8月海曙法院在全宁波市范围内率先推出了社会调查制度以来,共对224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启动了社会调查制度,在法庭上对该224份社会调查报告进行了质证,其中有201份社会调查报告的建议被采纳。该制度的推行不仅弥补了法院办案案多人少、审判人员没有足够精力的缺陷,同时还发挥了社区社工等方面的优势,调动了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不仅对量刑和刑罚执行方式确定起到了辅助使用,而且为服刑、改造罪错未成年人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对未成年被告人准确适用刑罚和教育改造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在审理一起未成年被告人小雨(化名)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开庭前承办法官了解到年仅17岁的小雨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是保持沉默,神情冷漠,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触犯了刑法,面临的是刑事指控,更没有任何悔罪表现。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认为虽然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定罪量刑没有任何争议,但考虑到小雨只有17岁,她的人生还没有正式启航,其是否还有被挽救的可能,是否还能重新开启新的人生,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本身就意味着有转变和改造的可能,帮助、挽救罪错的未成年人,本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特殊设计的目的所在。本着对每一个罪错未成年人负责和挽救的强烈责任心,承办法官决定对该案启动社会调查制度。经过详细的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员向法庭递交了一份厚厚的社会调查报告书,并当庭宣读。庭上,当社会调查员读到“被告人小雨从小被父母抛弃,跟着爷爷奶奶长大,小学成绩优秀却被迫辍学……”时,曾漠视一切的小雨突然泪如雨下。最后,小雨打开心扉,向法庭供述自己饱受苦难的童年和走上犯罪之路的主客观原因,并真诚悔改,愿意认罪认罚。

在冰冷的犯罪事实中,丝毫看不到未成年人被挽救的希望,而社会调查员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将每个未成年人成长的轨迹更加真实地呈现在法官面前,实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突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实现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