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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后,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分立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实践中,每日都在上演公司收购合并的事情,有的是强强联合,有的是弱肉强食,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公司合并,都是为了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必然要接受因合并程序而被注销的公司的对外债权债务。而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对外产生债权债务,对于合并中被注销资格的公司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将需要有人承继。根据《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因此,合并后的公司有权对原来公司的债权进行清收,也有义务对原来公司的债务予以清偿。
公司分立会导致原公司的资产减少,而无论是新设分立还是派生分立,分立的公司都有权自主决定公司资产如何分配,包括债权债务的分割,因此,公司有可能将债务分割给一个不具备与债务等值财产的公司,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考虑到对债权人的保护问题,同时又考虑到不能因保护债权人利益而限制对公司分立的自主性,《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1)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应按已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执行。该书面约定可以免除其他分立后的公司的清偿责任,债权人一旦与分立公司签订该书面协议,就只能按照协议约定来行使权利,不得再向其他分立的公司主张债权清偿。(2)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对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请求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