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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务回避中的公务活动包括哪些?
情境再现
蒋某因打架斗殴被民警抓获。民警将蒋某扭送某派出所。而后,蒋某发现某派出所正好是他弟弟的工作单位。为此,蒋某要求他的弟弟参与处理此次打架斗殴事件。蒋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法律分析
依据《公务员回避规定》第13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考试录用、聘任、调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转任、出国(境)审批;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仲裁、案件侦办、审判、检察、信访举报处理;税费稽征、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公务员在参加上述活动中如涉及本人及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回避。
本案中,蒋某与其弟弟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蒋某弟弟的工作内容包括侦查和处理治安违法案件,包含在应当进行回避的公务活动中。《公务员回避规定》第14条规定,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与本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关系的人员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无论是蒋某弟弟的工作内容还是蒋某与弟弟的亲属关系,蒋某的弟弟都应当遵照公务回避的规定,进行回避。如果蒋某弟弟在处理案件时牵扯自己的亲人,那么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就无法保证结果和程序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