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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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务员能否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赚取外快?

情境再现

某县水电站正式成立,性质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为滕某,水电站为某县水利局的直属单位,经水利局领导研究决定由水利局办公室副主任张某兼任水电站会计工作,并承诺自兼职工作日起,每月给张某发放兼职工资1500元。后经审计部门审核,认为张某领取兼职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相关单位应当停止向张某发放兼职工资。张某表示不服,认为自己作为水利局办公室的一名普通公务员,利用业余所学,兼任下属单位的会计工作,既不与自身的本职工作重叠、冲突,又是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取合理报酬,因此收取水电站的兼职工资合情合理。

法律分析

《公务员法》第44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由此可知,公务员在外兼职必须是因为工作需要,并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且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得收取兼职报酬。公务员在外兼职,工作内容是否与本职工作相关不是兼职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标准,只要是因为工作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公务员都可以在外兼职。本案中,张某在工作单位下属单位兼职所从事的工作与在水利局的工作内容并不重叠和交叉,张某前往下属单位兼任会计工作是因为工作需要,并且经过水利局领导研究决定,因此张某到下属单位兼职并不违法违规,但是张某领取兼职报酬违反法律的规定。尤其是,本案中水利局相关领导在批准张某兼职的同时允诺给予张某兼职报酬违反法律规定,水利局作为水电站的直接主管部门没有履行监督审查责任,对张某兼职期间获得的兼职工资没有处理,属于失职行为。

除此以外,公务人员在现实生活中亦不得从事个体经营,不得办小作坊、小商铺,成为工商个体户,或者私营小商贩。公务员不能以合伙人或者入股的方式设立公司,也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比如承包、承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