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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乡村治理经济建设
1.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其拥有的资源要素或现有资金作为资产,通过股份合作的形式入股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经营主体,按合同约定获得收益分红。对一些闲置或低效利用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集体兴建或购置的房屋,具有经营价值的各种建筑物和机械设备,以及财政资金投入但划归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通过清查核实、确定权属关系之后,折价入股经营主体,按合同约定获得收益分红。
2.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完善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将各级财政投入扶持农业农村的发展类、扶持类资金(补贴类、救济类、应急类资金除外),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量化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持有的资金,集中投入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合同约定获得收益分红。
3.在自愿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林地)股份合作,组织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等入股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民作为股东获得收益分红。在生态条件较好、人文资源丰富的地区组织农民盘活闲置房屋资产,以住房使用权入股,通过组建股份合作社等形式,发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增加农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