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自然人享有哪些具体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存在于民事主体人格上的权利,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1986年民法通则设专节规定了人身权,其中大部分内容都是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从人格权的主体看,民法通则区分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和法人的人格权。民法典继承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做法,同时根据近40年的发展,进一步丰富了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根据《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自然人主要享有以下人格权:
1.生命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权利,其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格权。
2.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为内容的权利,其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为内容的权利,其是以自然人维护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是维持人体正常生命活动的基础,健康权是自然人重要的人格权。
4.姓名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5.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其体现为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权利。
6.名誉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也就是说其是自然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7.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
8.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刺探、侵扰、泄露和公开的权利。
9.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