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2018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8章37条,分别从组织设置、基本任务、工作机制、组织生活、党支部委员会建设、领导和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组织设置的条件。党支部设置一般要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各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以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二是明确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党支部要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组织党员学习等。其中,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要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三是健全了工作机制。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党支部党员大会要依规行使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和纪律处分等职权。四是对组织生活作出了明确要求。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五是加强了党支部委员会建设。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六是明确了领导责任和制度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