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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
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是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的主阵地,是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部门,是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明确了地方党委对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办学保障、执行与监督责任。一是明确规定地方党委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地方党委应当把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统一战线工作总体安排;配备、考核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制定党外代表人士参加社会主义学院教育培训政策,把教育培训和安排使用结合起来;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二是明确规定地方党委要落实办学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视本地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保证必要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将学院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三是明确规定地方党委要严格执行与监督。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