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乔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延伸检察触角、拓展检察职能、建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要旨】
对于在我国境内合法注册且在保护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依法打击侵权“不手软”,依法保护企业“不缺位”,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障企业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案情概要】
2018年1月—2020年8月,被告人曾某某为非法谋取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赵重公路1765号、沪青平公路3581弄30号、华纪路155号等处受宁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乔某、罗某某等人委托,以私自更换包装的方式为宁某某、乔某、罗某某等人制造假冒“TIPURE”等注册商标的钛白粉。其中,乔某委托曾某某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钛白粉共计36吨,并销售给海宁某鞋材有限公司,货值金额797 300元;罗某某委托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钛白粉共计7.3吨,并销售给昆山某油墨有限公司,货值金额187 880元;宁某某委托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钛白粉共计37吨,并销售给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货值金额810 300元。
2020年6月—8月,被告人艾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纪路155号等处,受被告人曾某某委托或自行以私自更换包装的方式,制造假冒“TI-PURE”注册商标的钛白粉。2020年8月5日,执法人员在青浦区华新镇华纪路155号查获8吨成品“TI-PURE”钛白粉320袋。其中,5吨“TI-PURE”钛白粉系被告人艾某采用上述方式假冒,并准备以1.4万元/吨,合计7万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3吨“TI-PURE”钛白粉系被告人乔某委托被告人曾某某,再由曾某某转委托被告人艾某采用上述方式制造假冒“TI-PURE”注册商标的钛白粉,准备以65 400元的价格销售给海宁某鞋材有限公司。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查获的320袋钛白粉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8月,被告人乔某、刘某、吴某某、刘某某为非法谋取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由乔某委托刘某制造假冒“TI-PURE”“Talen”等注册商标的钛白粉。此后,刘某又转委托于吴某某,在吴某某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6388号5A租赁仓库内,由该仓库负责人刘某某以私自更换包装的方式制造假冒“TI-PURE”钛白粉3吨和“Talen”钛白粉5吨,并分别销售给海宁某鞋材有限公司、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货值金额分别为65 400元和44 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艾某、吴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刘某、刘某某、罗某某也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履职情况】
2020年12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下简称青浦分局)以被告人曾某某、乔某、罗某某、刘某、吴某某、艾某、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案件受理后,青浦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厘清“杜邦”品牌与“科慕”品牌关系,准确认定被侵害权利人。本案中,科慕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系2015年从杜邦公司拆分,承接杜邦公司钛白粉业务,在中国区域销售以Ti-Pure为商标的钛白粉产品。杜邦牌钛白粉为红色和黑色印刷Ti-Pure字体,2017年之后不再生产;科慕牌钛白粉为蓝色印刷Ti-Pure字体。两种均为25千克/袋,官方售价均为25 233元/吨。本案的被侵害权利人为科慕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慕公司)。
二是综合考量量刑情节,提出适当量刑建议。根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特点,在以销售金额作为提出基准刑的前提下,结合各被告人假冒商品种类、数量、市场流通情况、非法获利数额、主从犯等因素作为量刑情节,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7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接受检察机关提出1年—3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缓刑),罚金5 000~200 000元不等的量刑建议。2021年1月8日,青浦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曾某某、乔某、罗某某、刘某、吴某某、艾某、刘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经上级法院指定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法院)审理该案。
三是政府职能部门搭建平台,检察机关实地走访调研。鉴于该案系侵犯企业注册商标类刑事案件,权利人既有外国知名企业,也有行业内本国新兴企业,相较之前司法机关被动等企业上门,青浦区检察院化被动办案为主动出击,与青浦区工商联等政府职能部门对接,排摸梳理出本区钛白粉企业名单,承办人至域内多家钛白粉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在此过程中,承办人员了解到钛白粉广泛应用于涂料、油墨、纸张、日化、医药、食品等众多行业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早期钛白粉行业被国际企业所垄断,市场上对国际知名品牌的认可度与信任度较高,导致相关产品的需求量较大,这也给国内一些不法商人提供了换装假冒知名品牌的可乘之机。通过实地走访调研,检察机关一方面了解更多钛白粉行业发展现状与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另一方面,也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搭台认识更多企业。
四是释法说理与品牌保护相得益彰,犯罪预防与企业合规同步推进。青浦区检察院及时与本案外国权利人科慕公司取得联系,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承办人采用远程视讯的方式适时、主动对该企业进行释法说理工作。对该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并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教育,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做到案结事了。针对办案中发现国内钛白粉企业管理漏洞及合规风险点,及时与区工商联、辖区内的钛白粉企业有关人员取得联系,深入探究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在实地走访调研的基础上向钛白粉企业提出相关对策,并会同区工商联帮助涉案钛白粉企业开展行业法律风险排查,进行法律健康检查,促进辖区内的钛白粉企业建章立制。承办人主动至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开展企业法治培训和犯罪预防相关工作,深入一线企业倾听司法需求,切实帮助钛白粉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督促相关企业合规经营。辖区内上海某知名钛白粉企业负责人对青浦区检察院的工作表示感谢,并表示已在企业内建立合规内控机制,以风险防控作为企业经营的出发点,以产品质量作为企业经营的落脚点,严把产品质量关,建立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机制,做一家守法律、讲信誉、重品质、有责任的钛白粉民族企业。
2021年5月13日,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某、乔某等7人1年—3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对曾某某等7人各处5 000~200 000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青浦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深入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于定罪证据存在缺失和金额认定存在瑕疵的部分,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案件办理,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为被侵权企业“把脉问诊”,延伸检察触角、拓展检察职能,为辖区企业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和法律服务,为经营者消除后顾之忧,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本案系青浦区检察院在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能的过程中的一个缩影,多措并举实现了案结事了,注重国际品牌与国内品牌同等保护,为企业提供多角度、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企业发展注入活力,实现多方共赢,既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又优化了青浦区的营商环境。
【专家点评】
本案的成功办理为检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方面提供了可遵循且宝贵的方法与经验。
第一,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案件受害人。青浦区检察院严把案件的事实关,在全面调查并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准确区分“杜邦”品牌与“科慕”品牌,从而认定案件受害人为科慕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为该品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第二,坚持中外知识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青浦区检察院对被侵犯注册商标的外国企业坚持同国内企业的同等保护,不仅向社会传递出检察机关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态度,而且为国际著名商品、商标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成功地向世界表明了“中国态度”。
第三,注重宽严相济,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青浦区检察院积极履行主导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企业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对7名被告人均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依法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既依法惩治了妨害营商环境建设的知识产权犯罪,又充分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从而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真正落到了实处。
第四,延伸司法触角引导非公经济良性发展,将法律监督与基层治理巧妙融合。青浦区检察院紧紧抓住本案产生的源头,主动走进钛白粉企业,开展行业法律风险排查、促进企业建章立制等工作,不仅帮助涉案企业迈入了良性发展轨道,而且促使其他民营企业增强了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件承办人:
乔青,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
薛博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案例撰写人:
薛博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案例审核人:
张昌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
案例编审人:
林竹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
案例点评人:
李振林,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并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案情
(2020年11月6日由薛博文拍摄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派出所会议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