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当前电力供应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要单位用电的紧急通知
发改能源〔2004〕674号 2004年10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一些地区出现电力紧张的局面。今年用电高峰季节即将到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用电侧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3〕469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非常重要。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在全部用电量中的比重较小,保证这部分用电对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强调,即使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也必须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要单位用电。但至今仍有一些地方和电网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对城乡居民生活、重要单位,甚至交通信号灯用电拉闸,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加剧了用电紧张矛盾,群众反应强烈。为此,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密切关注电力供需形势的变化,对各地区电力供应在用电高峰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要按照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要单位用电的原则,组织电网经营企业编制完善电力有序供应的应急预案。
二、电网经营企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求真务实的要求,以人为本,做好电力供应工作,认真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各项措施,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党政机关、部队、医院、金融机构等重要单位和城市基础设施(如地铁、交通信号灯等)正常运行用电;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其中部分用户拉闸,要经省级政府专项批准。
三、各级政府要通过媒体广泛宣传上述规定,尽快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地区发生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现象必须尽快纠正,对继续违反本通知精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追究有关责任。
请尽快对电网调度和用电需求侧管理各项要求的落实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并于5月中旬将落实上述规定的措施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委。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