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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4〕1677号 2004年9月21日
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中小化肥电价政策等问题的请示》(皖价服〔2004〕236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按我委发改价格〔2004〕773号文件规定,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生产用电,一律免征农网还贷基金(电价)每千瓦时2分钱。
二、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生产用电均按我委规定的中小化肥电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