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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773号 2004年4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了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平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决定对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一律免征农网还贷基金(电价)每千瓦时2分钱。对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其生产用电执行与合成氨相同的优惠电价政策。
二、对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下同)企业生产用电,应严格按我委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各地不得区分基数内外执行不同的价格。已区分基数内外执行不同价格的,作为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征收农网还贷基金(电价)、区分基数内外执行不同价格等不落实化肥生产用电优惠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确保有关政策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