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在心智障碍者就业促进中的行动逻辑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研究问题及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心智障碍者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目前我国心智障碍者的群体数量尚没有准确的统计数字。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我国现有各类残疾人8296万人,有残疾人的家庭户规模平均为3.51人。其中,智力残疾人数为554万人,精神残疾人数为614万人。在1352万多重残疾人中,还有约430万人伴有智力残疾,212万人伴有精神残疾(1)。2021年3月,中国好公益平台与北京市晓更助残基金会联合主办的“疫情下心智障碍者就业服务:现状、挑战与未来”研讨会上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心智障碍者占中国总人口的1.5%,约2000万人。心智障碍者主要包括智力障碍者和精神障碍者。粗略估算,心智障碍者涉及的家庭人口约为6000万人。这意味着,在我国每不到80人中就有1个心智障碍者。由此可见,心智障碍者在我国残疾人群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心智障碍者在情绪认知及个性行为特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和缺陷,致使其生活独立性较差、社会依赖性较强、社会融入性较弱以及社会接纳度较低,其在生活康复、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较正常人甚至其他类残疾人面临更大的困难,其所在家庭更是承受了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多重压力,是我国残疾人群体中较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同时也是我国贫困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心智障碍者面临的诸多问题中,就业问题尤为突出。解决好心智障碍者的就业问题,既是解决好心智障碍者其他问题的关键,也是保障心智障碍者劳动就业权,促进其回归社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有效途径之一。然而,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我国残疾人就业率不足40%,心智障碍者的就业率更低,其平均就业率不足10%。(2)虽然西方国家心智障碍者的就业率通常低于其他残疾人群,但在一些就业环境比较成熟的国家,其心智障碍者的就业率略高,如德国心智障碍者的就业率约为30%。(3)一份来自民间机构的调研数据显示,在心智障碍者家庭就业意愿方面,虽然有61%家庭的监护人强烈希望心智障碍者能够工作,而且53%的心智障碍者本人也很希望获得一份工作,但目前只有4%的心智障碍者在普通雇佣单位就业,即使曾经在普通雇佣单位就业的人群比例也只有13%。(4)对于很大一部分心智障碍者来说,即使其接受了特殊教育,也无法在成年后融入社会,只能待在家里接受父母或其他亲人的照顾,长期的居家生活也不利于其康复。

心智障碍者是残疾人中较为特殊的社会群体,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残疾人乃至心智障碍者的劳动就业权益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此外,政府及相关组织还陆续制定和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智力残疾人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等专门和涉及包括心智障碍者在内的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此外,政府及相关组织还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优惠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问题的重视。在上述促进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指引下,我国的残疾人就业形式主要有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公益岗位就业及自主创业等。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就业形式在我国探索残疾人就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受多重因素影响,我国残疾人尤其是心智障碍者就业仍面临很大的困境。

近年来,在“正常化”理念的催生下,我国心智障碍者服务“去机构化”和“社会融合”发展逐渐成为一种趋势,政府部门和民间社会也开始了推动心智障碍者就业的有益探索,如2013年初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和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开展了“成年智障人士支持性就业项目”全国试点工作,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尝试通过借助就业辅导员为心智障碍者提供就业支持,帮助心智障碍者融入企业正常的工作环境。但由于受就业辅导员人力成本较大、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在我国,心智障碍者能够正常进入企业工作仍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融合过程。相反,在推动心智障碍者从庇护性就业到支持性就业的探索过程中,作为社会创新重要表现形式的社会企业在日本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取得了显著成果,并在中国内地(大陆)地区开始了初步探索。

社会企业作为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新手段,在其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虽然世界各国对社会企业的概念界定不一,但其以“商业运作”为手段、以“社会价值”为目标的创新模式逐渐被认可和接纳,其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在全球范围内飞速发展。从世界范围看,社会企业的持续发展是对社会问题日渐增多、且传统的社会三大部门未能给予充分有效解决的一种理性回应(高传胜,2015)。从社会企业的溯源看,社会企业从发端伊始就是对在工业革命下高失业率引发的大量贫困等系列社会问题的一种回应,其后的蓬勃发展则是与福利国家转型和经济滞胀相伴随的,其形成可以追溯到英国伊丽莎白时代贫民习艺所的设立。可见,社会企业自产生开始就与就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企业参与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绝非偶然,而是心智障碍者就业模式转变过程中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大部分致力于心智障碍者就业的社会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其生成和发展缺乏总体性认识,加之社会企业作为一个创新性概念,学术界对其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建构,针对其进行的本土化实践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基于我国国情,本书试图以多中心治理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为分析基础,尝试对“社会企业在心智障碍者就业促进中的行动逻辑是什么”这个核心议题做出回答。为回应和探究这一议题,本书构建了一个社会企业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行动逻辑的整体性分析框架,重点对其行动过程进行分析,并引入两个案例进行讨论。本书认为,这种研究和探讨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问题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企业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的行动逻辑。

行动逻辑是一个复合名词,通常情况下看到这一名词很容易使人想起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这一经典名著。书中指出,由于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存在冲突,所以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行为广泛存在,这里的“逻辑”多少有理性和规律的意味。本书借鉴这一用法,将行动逻辑视为一种行动的客观规律。我国学者秦亚青(2013)认为,行动逻辑指的是行动的原因机制。贺雪峰(2006)认为,所谓行动逻辑,就是行动所遵循的原则和规律。谢正富(2013)在对行动逻辑进行分解释义和系统梳理后认为,要界定行动逻辑的内涵,就要对行动的主体、行动逻辑的范围和行动逻辑的评价三个方面进行回答。在本书中,行动逻辑的行动主体是社会企业,确切地说是社会企业的创办者,行动逻辑被限定于心智障碍者就业范畴内。此外,这种行动逻辑是在实践层面发生的,是一种抽象的客观真实。因此在本书中,行动逻辑是指在心智障碍者就业领域或范畴内,社会企业为了实现特定目标所采取的一系列客观性、规律性行动。

因此,如果对社会企业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的行动逻辑进行探究,就是尝试对以下问题做出回答:社会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其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的制度和社会背景是什么?在其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的行动过程中采取了什么行为策略,面临什么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有哪些完善措施来推动社会企业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

社会企业作为兼具社会目的和经济目的的组织形式,再结合本书的研究主题,毋庸置疑,其社会目的是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这是其行为动机。为了实现社会目的并使其行为具有可持续性,鉴于社会企业的特性,其必须借助市场手段直接参与竞争,并追逐经济目的,这就是社会企业实现社会目的的主要手段和工具。目前社会企业在我国尚不具备合法身份,但社会企业的创新性是其参与市场竞争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因此,本书在研究社会企业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的行动过程中,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社会企业社会目的的实现是以其组织形式的生成和存在为行为前提的,既然社会企业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是新生事物,那么是哪些要素条件驱动行为主体选择通过创办这种新型组织形式来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的?二是社会企业社会目的的实现是以经济目的作为主要手段的,那么社会企业的经济目的又是如何实现以及如何维持可持续的?在本书看来,社会企业经济目的的实现过程就是社会企业获取合法性行动策略的选择过程。此外,无论是社会企业的创业还是其合法性获取的行动策略选择,都是社会企业基于对自身和所在环境资源认知所做出的,以便实现目的的最大化。

结合上述理解和分析,本书构建了一个社会企业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的行动逻辑分析框架,该分析框架以心智障碍者就业为切入点、以社会企业为主体、以目的(社会目的和经济目的)驱动为导向、以行动过程为内核、以行为优化为目标,从行为情境、行动过程和行为优化三个方面分析和探讨社会企业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的行动逻辑。其中,行为情境主要指其所涉及的社会环境、制度环境乃至行动主体自身,行动过程分析包括创业(行为选择)行为分析和合法性获取(行为策略)行为分析。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

我国大部分地区探索建立心智障碍者服务体系,虽然滞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但从总体上看也在经历一次历史性变革,即从传统的机构性、照顾型服务模式向“去机构性”、融合型服务模式转变。这次变革从本质上说是对心智障碍者可行能力和参与权利的充分肯定,这种服务理念最直观地体现在推动心智障碍者的就业实践发展方面。可喜的是,我国民间力量在借鉴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已经开始了对心智障碍者就业的实践和探索。社会企业以其独特的价值特征成为参与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的重要形式,但由于在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实践时间较短,迫切需要对其进行理论指导和对实践特征进行概括反思。因此,本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我国社会企业参与就业促进的学理发展

社会企业的起源主要是对贫困和失业的一种直接回应(Sarah Fotheringham和Chad Saunders, 2014),其在为弱势群体创造就业机会和提供就业岗位方面的作用早已被肯定,但由于社会企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针对特殊困难群体就业类社会企业的研究几乎为零。鉴于此,本书希望通过研究,以心智障碍者就业为问题的切入点,探讨社会企业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的学理依据,对目前社会企业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的行动过程进行全景式分析和解读,进而深化对社会企业参与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的理性认识,形成具有一定解释力和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

(二)推动心智障碍者就业路径创新的新探索

一直以来,广大的心智障碍者群体依赖于家庭的照顾,家庭是其社会生活的支柱,家庭生活甚至是其全部的存在与生活的内容(李敬、程为敏,2012)。曾凡林(2006)在对上海市16~35岁心智障碍者的1412名家长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心智障碍者的家人更愿意让心智障碍者参加工作,然而我国现状是69.9%的心智障碍者闲置在家,4.3%的心智障碍者在照料机构,16.3%的心智障碍者在福利企业,3.5%的心智障碍者在康复中心以及8%的心智障碍者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随着“正常化”和“融合”理念的内化,如何帮助成年心智障碍者从家庭走向社会,促进心智障碍者及其家庭实现就业增收是加快推进小康进程、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关键举措。《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支持作用和市场推动作用,调动更加广泛的社会资源发展残疾人事业,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注入持久动力。在政府缺位、企业主动性差以及社会组织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社会企业作为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参与其中,存在什么样的比较优势及参与的行动逻辑,以及在多元主体参与下进行角色定位等问题,都是推动心智障碍者就业路径创新需要认真思考和回答的。

(三)为多元行动主体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经验借鉴和参考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社会企业以商业运营为手段,以社会使命为驱动,是社会公益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产物(沙勇,2013)。社会企业在我国虽然是社会创新的新兴表现形式,但不能否认其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社会企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已经积累了较多且较成熟的实践经验,但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尚无真正意义上可资借鉴的总结性经验概括,社会企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比较优势和可行性,以及行动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和问题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在此情况下,开展社会企业促进心智障碍者就业的行动逻辑研究,对于从宏观上对社会企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