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 建筑
A.4.1 建筑专业设计依据及设计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专业设计中所采用的主要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批文、方案设计文件的文号或名称;
3 项目所在地区的气象、地理条件、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
4 公用设施和交通运输条件;
5 城市规划、用地、消防、环境保护、卫生、绿化、人防、抗震要求和依据资料;
6 建设方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资料;
7 设计任务书中与建筑本专业有关的主要内容;
8 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抗震设防烈度,防水等级及适用规范和技术标准;
9 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化要求。
A.4.2 工程概况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2 分期建设的情况,改、扩建项目与原有建(构)筑物的关系;
3 本项目所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4 施工及材料的供应条件。
A.4.3 建筑专业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特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对总体布局和选用标准的综合叙述;
2 防火安全、环境保护、交通组织、节能以及抗震设防设计原则;
3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A.4.4 建筑专业设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建筑层数、层高和总高度,结构选型和对设计方案调整的原因、内容;
2 建筑的功能分区,建筑平面布局和建筑组成,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剖面、建筑群体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3 建筑的交通组织、垂直交通设施的布局,以及所采用的电梯、自动扶梯的功能、数量和吨位、速度参数;
4 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以及安全疏散、无障碍设计所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
5 建筑节能设计情况和所采取的相应特殊技术措施;
6 建筑智能化设计情况和所采取的相应特殊技术措施;
7 建筑物外立面用料、屋面构造及用料、内部装修使用的主要或特殊建筑材料;
8 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
9 为改、扩建项目时,对原有建(构)筑物的利用和改造情况;
10 幕墙工程、特殊屋面工程及其他需要另行委托设计、加工的工程内容的说明。
A.4.5 建筑指标的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等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建筑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等。
2 多子项工程中简单子项的建筑指标可按表A.4.5建(构)筑物特征一览表格式列出,其中建筑构造及装修项目可随工程内容增减。
表A.4.5 建(构)筑物特征一览表
续表A.4.5
A.4.6 建筑专业有关问题的说明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有关城市规划、红线、拆迁和水、电、蒸汽、燃料等能源供应的协作问题;
2 总建筑面积、总概算(投资)存在的问题;
3 设计选用标准方面的问题;
4 可影响设计进度和设计文件批复时间因素的未落实情况。
A.4.7 建筑专业设计图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标明承重结构的轴线、轴线编号、定位尺寸和总尺寸。
2)应绘出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包括非承重墙、壁柱、门窗(幕墙)、天窗、楼梯、电梯、自动扶梯、中庭及其上空、夹层、平台、阳台、雨篷、台阶、坡道、散水明沟的位置。
3)应标明房间名称、编号以及净化、防火、防爆、空调、降温、通风要求。
4)应标明主要建筑设备的位置,以及与设备专业有关的设备位置。
5)应标明建筑平面或空间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区分隔位置、面积以及人流疏散路线等;防火分区平面图和人流疏散路线图宜单独成图。
6)应标明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及地上、地下各层楼地面标高。
7)应在底层平面图中标明指北针。
8)应标明剖切线及编号。
9)应标明图纸名称、比例。
2 应选择绘制主要立面图,且立面图上应标明:
1)两端的轴线和编号;
2)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部件的可见部分,包括门窗(幕墙)、雨篷、檐口(女儿墙)、屋顶、平台、栏杆、坡道、台阶和主要装饰线脚;
3)平、剖面未能表示的屋顶及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的主要标高或高度;
4)图纸名称、比例。
3 剖面图应剖在层高、层数不同及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剖面图应准确、清楚地标示出剖到或看到的各相关部分内容,并应绘出和标明:
1)主要内、外承重墙、柱的轴线,轴线编号;
2)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包括地面、楼板、屋顶、檐口、女儿墙、吊顶、梁、柱、内外门窗、天窗、楼梯、电梯、平台、雨篷、阳台、地沟、地坑、台阶、坡道;
3)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以及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尺寸;
4)图纸名称、比例。
4 对于紧邻的原有建筑,应绘出其局部的平、立、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