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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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共服务的法哲学基础

公共服务,又称公务或公行政或公共任务,[1]是法治行政的核心,也是行政法学的基础。但是,以什么标准来认定某种公共利益已经创设成为公共服务(又称公务或者公行政),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寻找一个更为合理的哲学基础,亦即综合论,重新审视公共服务的创设标准,为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和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划定一个更为科学的界限。人类认识世界有三个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人类认识公共服务法律制度也有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从而构成了公共服务法律制度的哲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