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别投资法律指南: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哈萨克斯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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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在新加坡建立业务据点的,除在新加坡设立本地公司之外还可以选择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且只能从事外国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授权的活动。

(一)设立

在新加坡建立业务或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在新加坡开始运营之前,必须事先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注册。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分支机构的名称获得批准后方可注册。批准名称以及分支机构注册的申请均通过Bizfile系统在线提交。

如果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拥有法定股本,则应向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支付一次性注册费用300新元。如果外国公司没有股本,则须向会计与企业管理局一次性支付注册费1200新元。

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有权拒绝注册名称“不适当”的外国公司。因此,外国公司有必要在注册分支机构前取得公司名称的批准。

目前,分支机构必须至少有一名授权代表常驻新加坡,该授权代表应被授权代表公司的授权接受服务,并有权执行《公司法》要求公司执行的所有事项。

(二)持续性要求

分支机构须遵守与在新加坡设立的公司相似的备案及报告要求。特别是,外国公司必须定期向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报告其财务状况。具体的要求有两项:

第一,外国公司必须在其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的60天内,向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提交一份截至上一财政年度编制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采用与新加坡财务报告标准或适用于小型实体的新加坡财务报告标准相类似的会计准则编制,如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或按其他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所认可的会计准则编制。例如,会计与企业管理局认可的会计准则包括: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按照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的标准编制的财务报表。

如果会计与企业管理局认为财务报表不能充分披露外国公司的财务状况,其有权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以补充财务报表。

第二,外国公司需要编制并向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提交两项文件(与上文提到的财务报表同时提交):

·经审计的声明,显示其在新加坡的经营所使用的资产和由此产生的负债;

·盈亏账目,真实和公允地反映其在新加坡的经营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

日期截至上文所述的财务报表的编制日期。

上述第二项的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获得豁免。然而,会计与企业管理局表示,仅会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给予豁免,以保持所有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遵循透明和平等对待原则。无论如何,外国公司均有义务为履行税务责任就新加坡业务经营编制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

外国公司仅在新加坡开展有限活动时,不需要注册分支机构。此类活动包括:招揽只在新加坡境外接受并成为有约束力合同的订单、维持银行账户和基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