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别投资法律指南:俄罗斯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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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竞争协议、协同行为以及国家机构限制竞争的行为

1.竞争对手之间禁止签订什么样的协议

“竞争对手”一词不仅涵盖在同一市场上供应货物的实体,而且还涵盖在同一市场上购买货物的实体。

《竞争法》明确禁止卡特尔,即竞争对手之间订立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下列结果的协议:

·设定或维持价格、折扣、奖金或附加费。

·提高或降低价格,或者在招标中操纵价格。

·按地域、销售量/购买量、特定分类或者卖家/买家的范围来瓜分市场。

·拒绝与特定的卖家或客户进行商业往来。

·停止或减少货物生产。

2.非竞争对手之间禁止签订什么样的协议

《竞争法》还明确禁止订立纵向协议,即在供应链中处于不同环节的上下游公司所签订的具有下列效果的协议:①导致转售价格的固定,但设定最高转售价格的情形除外;②对买方提出不销售某一竞争对手的产品的义务性要求,买方组织的销售活动利用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商标或其他个性化手段的不在禁止之列。

《竞争法》还明确禁止电力批发或零售市场以及商业或技术基础设施市场上的经济实体订立导致操纵电力批发或零售市场的价格的协议。

《竞争法》还禁止经济实体间订立导致或可能导致限制竞争(通过市场分析来认定)的所有其他协议。此种协议包括对交易对手施加不利条件、在无客观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为相同的货物设定不同的价格、给进入或退出某一特定市场的第三方设置障碍以及设置参加专业协会或其他协会的条件的协议。

3.在没有订立任何协议,而相关公司都遵照某一第三方的指示行事的情况下又当如何

《竞争法》禁止经济实体进行将实际导致特定法定结果的“经济协调行为”。此等协调指,由既不同属于某一集团,又不是市场主体的第三方来指导经济主体的行为。按照纵向协议采取的行为不被视作对经济活动的协调。禁止出现的后果有:①设定或维持价格、折扣、奖金或附加费;②提高或降低价格,或者在招标中操纵价格;③按地域、销售量或购买量、特定分类或卖家或买家列队来瓜分市场;④拒绝与特定的卖家或买家进行交易;⑤停止或减少商品的生产;⑥固定转售价格,但设定最高转售价格的情形除外;⑦施加不销售某一竞争对手的产品的义务(除非该等义务是由买方因相应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商标或其他使商品具有显著特征的手段造成的)。

4.上述禁止是否存在豁免情形

《竞争法》规定了免于适用上述限制的若干情形,具体如下:

·《竞争法》允许属于下列情形的纵向协议:①是由在协议所涉及的产品市场上各自具有的份额都等于或少于20%的经济实体间订立的;②属于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商业特许(特许经营)协议。

·除了卡特尔之外,如果能够证明某一协议符合下列要求,则该协议可能会被视为属于允许之列:①该协议并不导致排除竞争或者对订约方或第三方施加过度的限制;②依照《竞争法》规定的标准,该协议的正面效果(包括社会经济效果)超过了负面后果。

·即便从技术上看似是卡特尔的合营协议,如符合下列要求,则可被列为允许之列:①该协议不导致排除竞争或者对第三方施加任何限制;②依照《竞争法》规定的标准,该协议的正面效果(包括社会经济效果)超过了负面后果。实际上,如果合营协议已获得反垄断局的事先批准,则不得被视为卡特尔。

·某些协议如果是由同一集团内的公司签订的,而且协议的任何一方控制着另一方,或受另一方控制,或与另一方受到共同控制,则该等协议免于适用上述所有限制。控制在此的含义是指某个人或实体通过在另一实体中拥有超过50%的有表决权股份或者履行该实体执行机构的职能而有能力直接或间接决定该实体的决策。

·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免于适用上述所有限制。

此外,俄罗斯政府业已规定了一般性豁免条件同时还在一些特定领域(如信贷和保险机构)的特殊性豁免条件。并规定了使纵向协议自动归入被允许豁免之列的若干条件,以及使协议能够获得豁免的必要条件。

5.在没有订立任何协议但相关公司相互仿效对方行为的情况下又当如何

《竞争法》明确禁止同一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实施将会导致下列结果的“协同行为”:

·设定或维持价格、折扣、付款奖励或附加费。

·提高或降低价格,或者在招标中操纵价格。

·按地域、销售量或购买量、适销货物的范围,以及卖家或买家的划分来瓜分市场。

·拒绝与特定的卖家或买家进行交易,除非该等拒绝以联邦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停止或减少货物生产。

在《竞争法》中,“协同行为”被定义为经济实体在不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实施的符合下列标准的行为:①该等行为的结果使参与该等行为的每个经济实体获利;②由于参与协同行为的某一经济实体作出的公开宣示,每个经济实体都知悉该等行为;③每个经济实体的行为都是基于其他经济实体的行为,而不是由同样影响市场上的所有经济实体的情形导致的。

《竞争法》还禁止电力批发和零售市场以及商业或技术基础设施市场上的经济实体实施将会导致操纵电力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上价格的协同行为。

《竞争法》普遍禁止竞争对手之间导致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包括给交易对手设置不利条件,在没有经济或技术方面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为相同的货物设定不同的价格,或者给想要进入或退出某一特定市场的第三方设置障碍。

6.上述禁止是否存在豁免情形

某些协同行为可能会被纳入允许之列,但前提条件是能够证明,依照《竞争法》规定的标准,该行为的正面效果(包括社会经济效果)超过了负面后果。

上述禁止不适用于下列协同行为:①由合计市场份额不超过20%、个体市场份额低于8%的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采取的;②在同一公司集团之内采取的(如果其中一个参与者控制着协同行为的另一参与者或者与之受到共同控制)。

7.与国家机构签订的协议是否有可能违反《竞争法》

《竞争法》还规定了适用于国家机构的行为以及与国家机构或者履行国家职能或提供国家服务的第三方签订的协议的若干限制(如果该等行为或协议实际导致或者可能会导致对竞争的限制)。

《竞争法》明确禁止下列各项:①与设立法律实体有关的限制;②对俄罗斯境内货物流动的限制或者对货物出售、购买或交换的其他限制;③对选择供应商的权利的限制;④违反规定程序给予国家优惠的措施;⑤歧视性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