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碳税
一般来说,碳税指的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最初是于20世纪90年代在一些北欧国家首先出现的。到目前为止已有10 多个国家引入碳税,主要有奥地利、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瑞典、瑞士和英国等国家。此外,日本和新西兰等其他一些国家也在考虑征收碳税。丹麦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对能源消费征税。1992年,丹麦成为第一个对家庭和企业同时征收碳税的国家。
因为二氧化碳的排放造成气候变化在实质上属于福利经济学中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美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应由国家通过税收以及补贴等办法消除边际的私人、社会成本相背离的状态,从而弥补两者的差距,因此碳税就是一种庇古税。从碳税与其他资源税的关系上看,碳税属于包括消费税、资源税、硫税、氮税、废水税在内的整个环境税税收体系中的成员之一;从征收范围看,碳税有关化石燃料的征收范围要大于资源税和消费税;从计量基础来看,资源税和消费税在计税时不考虑化石燃料的含碳量。
案例分析 航空“碳税”
在德班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欧盟气候谈判代表梅茨格重申,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决定“不可更改”。这意味着,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降落在欧盟机场的航班,其碳排放量都将受限。
航空“碳税”是指对航空燃油燃烧排放二氧化碳所征收的税。它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航空“碳税”通过依据航空燃油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谈到航空“碳税”这个名词,就不得不从欧盟的“碳管制”说起。欧盟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碳排放交易机制,按照“限制和交易”的设计,通过每年给企业发放有限的碳排放配额,迫使它们节能减排,对于超过配额的排放,企业只能从碳排放交易市场上购买,如果配额没有用掉,则可以出售。
刚开始,欧盟的“碳管制”机制仅针对能源、钢铁等工业部门,于2006年底,欧盟委员会出台立法建议,提出把航空业也纳入“碳管制”机制。欧盟委员会称,航空业虽不是温室气体排放“大户”,但基于民航业的快速发展,其排放量增速惊人,因此有必要加以约束。
2008年,欧盟立法生效,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把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机制。2011年3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首个航空业年度碳排放限额,即2012年不超过2.13亿吨,2013年起不超过2.09亿吨。
近年来,欧盟实施统一碳税以弥补2005年1月实施的碳排放贸易体系的不足,从而征收航空“碳税”。
目前,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国际上已有好几个实施技术转让的项目采用新型能源,减少碳排放,鉴于新能源概念飞机的不断研发,生物燃料的不断应用,航空“碳税”在提高运营成本的同时,也促使航空业朝绿色航空迈进。
资料来源:http://sky.news.sina.com.cn/2011-12-05/12558406.html。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碳税的实施效果有较大差异。但从长期来看,碳税是一个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能有效地减少CO2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改变能源消费结构,短期内抑制经济增长,中长期将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人们对碳税的争议主要在碳税的减排效果和碳税的使用等方面。碳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是对化石能源征税,提高化石能源的价格,从而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价格较低的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竞争力。各国碳税的使用主要是用于对新能源产业的补贴,用于治理环境的项目和工程,用于补贴低收入家庭因碳税而增加的开支,也用于其他政府开支等。碳税的弊端主要是提高了能源的价格,推高了物价;政府的碳税开支如果没有效果,则达不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实现不了开征碳税的目的;碳税的税负比较高,因此要求政府的税收征管是完善的,否则会造成纳税企业和偷税漏税者的税负不均。[8]
因此,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是目前全球减排中推行的两种市场减排工具。前者向化石燃料使用方征税,比如英国、德国以及北欧等国均采用这种工具。后者是设定总量后、将排放权分给企业,并形成碳排放权市场以激励减排。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产生的碳排放权价格波动性大。这是由于碳交易将碳排放额作为商品,其价格主要受政策、初始排放限额分配方案、经济增长率、企业业务增长率、技术状况、天气状况、能源价格、项目数量和规模等众多影响市场供需的力量决定,它会随市场供需的变化而呈现频繁波动。由于碳税的税率在一定时期内是确定的,因而提供了一个清晰的价格信号,这带来了碳价格上的稳定性。
第二,碳交易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气候问题,促使个体主动实施减排,激励性强。碳减排不再只是产生成本,它还创造了获取利益的机会,碳交易的参与者可以通过碳减排,节省碳排放限额,然后在碳市场上将其出售获利,这极大地刺激了参与者的减排热情。而相对于此,碳税的减排激励性则显得较弱。因为税收是一种政府强制性措施,所以碳税推动的减排行为都是被动减排,这样不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减排积极性。不过,另一方面,碳税能够给政府带来可供减排技术研发的资金,通过技术进步来促进减排。
第三,碳交易体系的顺利运作离不开有效的监督、约束和评估机制,然而这些机制的不健全严重损害了碳交易体系的碳减排效果。碳交易能够有效实施的条件是碳排放权的明确,而产权的明确需要相关制度和机构的完善。只有这些制度和机构能够监督和保护这些碳排放权,碳交易才能顺利有效进行。此外,数据可靠性也是一个问题,有效监督离不开对各个个体实际排放量的准确掌握,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排放数据难以保证其可靠性,所以碳排放量的准确监测是一件很困难的事。而碳税的实施过程透明度高,便于监管者管理,也便于公众了解、参与以及监督。高透明度源于明确的税率使碳税的成本易于识别和计算,以及简便的征税程序使碳税实施过程易于监测和管理。
第四,碳交易措施有利于降低不同地区的总减排成本。碳交易在使减排所造成收益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使碳减排发生在碳减排成本最低的地方,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这也是碳交易措施的最大优点。但是,碳交易体系本身的运作成本却很高,抵消了碳减排成本降低带来的好处。相对而言,各国都有税收制度,而且都运行了相当长的时间,相关的法律法规、机构设施及工作人员都比较完备,碳税的实施无非是在现有的税种基础上多加一种税种,这降低了碳税实施的成本,而且可以迅速开征,减少构建新体系花费的时间。
第五,碳交易的体系设计比较僵化,对未来的适应性较差,其减排效果易受未来不确定性的影响。相对而言,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及时调整碳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优劣势比较见表2-2。
表2-2 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优劣势比较
表2-2 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优劣势比较-续表
在上面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各有优势,很难得出孰优孰劣的简单结论。就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既有碳排放权交易又有碳税,这两种政策工具被搭配使用,一般而言,将规模大且能耗高的大型企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范围,而对于中小企业和家庭用户,则采用碳税手段实现碳减排。由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碳减排激励性更强,能够确保碳减排目标的达成,而且可以跨区域和跨时空交易,因此被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广泛采用,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一个强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内容提要
(1)局域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活动中对旁观者的福利产生了一种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但是这样的影响只对某一个局部或地域有影响。例如,商品X的生产具有负的外部性,也就是说,X的生产迫使第三方承担成本,但这些第三方只局限于生产地附近的居民。全球外部性应该是这种外部影响对全球范围内的每个人都有影响的情形,如气候变化、地球臭氧层遭受破坏、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等。当然,全球外部性也存在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2)碳排放权的本质是对环境容量的限量使用权。碳排放权交易是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可以用来买卖,运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节能减排。即如果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少于分配的配额,那么就可以以市场价出售剩余的配额,得到回报,而那些排放量超出配额的企业,则需购买额外的排放配额,从而实现国家对碳排放的总量控制。
(3)限制碳排放的手段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碳排放权交易、碳税以及行政手段。碳税、碳排放权交易属于经济手段,与传统的行政手段相比,运用经济手段控制碳排放可以降低社会总成本,同时经济手段能使公司在决定如何满足碳排放目标上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会激励公司不断采用新的减排技术来控制污染,并实现成本最小化,因此经济学家建议采用碳排放权交易或者碳税实现减排。
思考题
1.简述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理论。
2.怎样理解区域外部性和全球外部性?
3.基于市场调节的减排政策主要包括哪两种方式?
参考文献
[1]Jonathan Gruber,Public Finance and Public Policy(1st Edition),New York:Worth Publishers,2005.
[2]Stiglitz,“Global Public Goods and Global Public Finance:Does Global Governance Ensure that the Global Public Interest Is Served”,in Jean-Philippe Touffut,Advancing Public Goods (The Cournot Centre for Economic Studies series),Northampton,MA: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06.
[3]阿尔钦:《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
[4]阿尔钦:《产权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6。
[6]曹付强:《试论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7]德姆塞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
[8]董兰芳:《西安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运作模式研究》,西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9]弗鲁博顿·切瑞特:《新制度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
[11]沈满洪、何灵:《巧外部性的分类及外部性理论的演化》,《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12]孙平军、赵峰、丁四保:《区域外部性的基础理论及其研究意义》,《地域研究与开发》2013年第3期。
[13]孙长伟:《市场环境下考虑环保约束的电力调度阻塞管理》,华北电力大学(北京)硕士学位论文,2008。
[14]汪中华:《我国民族地区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耦合研究》,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15]王江、隋伟涛:《碳排放权交易问题的博弈研究》,《中国市场》2010年第14期。
[16]王晓霞、杨鹂、石磊等:《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17]杨永杰:《碳排放的外部性理论和内部化路径》,《生产力研究》2013年第12期。
[18]伊藤敏子:《论低碳经济中财政政策对碳金融的支持与配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19]余春祥:《对绿色经济发展的若干理论探讨》,《经济问题探索》2003年第12期。
[20]于杨曜、潘高翔:《中国开展碳交易亟需解决的基本问题》,《东方法学》2009年第6期。
[21]张凌宁:《碳补偿助力欧洲航空业节能减排》,《WTO经济导刊》2009年第5期。
[22]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3]张五常:《经济解释》,商务印书馆,2000。
[1] Garrett Hardin,“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Science(162)1968,pp.1243-1248.
[2] 沈满洪、何灵巧:《外部性的分类及外部性理论的演化》,《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3] Jonathan Gruber,Public Finance and Public Policy(1st Edition),New York:Worth Publishers,2005,p.147.
[4] 叶卫华:《全球负外部性的治理:大国合作》,江西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5] 张五常:《经济解释》,商务印书馆,2000,第493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第493页。
[7] 杨永杰:《碳排放的外部性理论和内部化路径》,《生产力研究》2013年第12期。
[8] 张晓盈、钟锦文:《碳税的内涵、效应与中国碳税总体框架研究》,《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