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
限制碳排放的手段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碳排放权交易、碳税以及行政手段。碳税、碳排放权交易属于经济手段,与传统的行政手段相比,运用经济手段控制碳排放可以降低社会总成本,同时经济手段能使公司在决定如何满足碳排放目标上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会激励公司不断采用新的减排技术来控制污染,并实现成本最小化,因此经济学家建议采用碳排放权交易或者碳税实现减排。
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温室效应是目前最大的环境问题。在碳排放活动中,排放源复杂多样,既有经济活动中的生产者,也有能源的购买者,甚至还有畜牧业、农业等排放源。人类和社会组织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是难以禁止的,关键是抑制或减少排放,以抑制或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危害。各国政府为实现本国在《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在对本国企业实行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控制的同时允许其进行交易,如果一个公司通过研发和投资节能减排技术,使其排放的二氧化碳少于获得的配额,就可以通过碳市场出售剩余的配额,得到利润回报;如果一个公司未投资节能减排技术,使其排放量超出获得的配额,则必须购买额外的排放配额用来履约,这样才可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从而实现国家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控制。
大气是全球最大的公共资源,大气具有流动性特征,界定其产权成本太高,目前还没有界定大气产权的成熟方法,大气也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是由成员国政府形成的组织,该组织充当了治理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角。在全球气候变暖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之前,经济主体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没有得到限制,企业或组织肆意排放。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签订了《京都议定书》,并确定建立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IET)、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3种机制来高效率、低成本地实现各缔约国减排目标的新路径,由此将减排纳入了市场机制,为各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运行基础。国际排放贸易(IET)允许附件I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排放配额单位。联合履行(JI)主要用于发达国家和东欧转型国家的合作减排,允许附件I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清洁发展机制(CDM)主要是指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获得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量”(Certificated Emission Reduction,CER),用于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由于《京都议定书》中规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着共同但又有区别的减排责任,即发达国家现阶段有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暂时没有,因此碳排放权出现了流动的可能。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难度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差,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后,曾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
综上,可以把碳排放权交易定义为以国际公约和法律为依据,以市场机制为手段,以温室气体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制度安排。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是:通过设定排放总量目标,确立排放权的稀缺性,通过无偿(配给)或者有偿(拍卖)的方式分配排放权配额(一级市场),依托有效的检测体系、核证体系,实现供需信息的公开化,依托公平可靠的交易平台、灵活高效的交易机制(二级市场)实现碳排放权的商品化,通过金融机构的参与为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优势,降低减排成本。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之上,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能够有效降低减排成本。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为了有效利用有限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逐步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减缓温室效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允许企业、基金组织、个人等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买卖碳排放权的行为。
全球现有的碳市场主要有两种交易模式:强制减排模式和自愿减排模式。强制减排模式是国家层面给企业规定了减排额度,超过或低于减排额度都可以到碳市场上买卖余缺额度,否则要接受处罚。欧盟交易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碳市场,也是典型的强制减排体系。而自愿减排模式是以自愿减排的企业或团体为会员,他们自愿加入减排体系,按照自愿市场确定的额度减排,比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
碳交易的好处是有减排义务的经济组织的减排具有灵活性。这些经济组织可以进行减排成本的核算和比较,比如进行内部减排成本和减排配额的购买成本的比较。企业可以灵活地采用各种减排方法,比如改进技术、优化管理、使用新能源等。政府确定了碳市场的交易规则,确定了排放组织的排放配额和排放标准体系,对排放组织的实际排放额进行盘查和检测,督促排放组织履行其排放义务。当然,碳市场也存在推行成本,政府要确立不同排放源的排放标准,取得众多企业真实的排放数据,督促排放组织遵守碳市场的交易规则,及时落实其排放额等。碳市场上存在众多交易主体,他们的生产技术、减排意愿等千差万别,这些都为碳市场的推行带来了难度。按照《京都议定书》的减排路径,建立全球的碳市场是可行的办法。但是国家层面的利益诉求很难一致,加之政治格局纷争,各个国家对《京都议定书》的执行也存在很大的差异[7]。
参考资料 碳排放权交易40年
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国外发展碳交易市场的基本理念和经验,对于仍处在碳交易试点阶段的中国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指导意义。20世纪,美国一度是世界上二氧化硫排放量最大的国家,深受二氧化硫的困扰和危害。美国环保署资料显示,1960年,美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了3000万吨,达到了排放的最大峰值,此后不断有环保团体、专家学者站出来呼吁,认为“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是美国今后50年最大的环境任务”。
199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出台,正式确定了发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的许可证发放和跨区域的排放权交易制度。在美国环境保护局的年鉴中,《民生周刊》记者发现,1990~2007年,通过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美国二氧化硫排放减少43%,比预订计划提早3年,成本也只有预算的1/4。据当时一位美国经济专家的评价,“美国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不仅减少了污染,同时对当地企业的发展并没有产生消极的影响,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减排尝试。”
如果说碳交易的起源在美国,那么欧盟理所当然是碳交易的发扬、兴盛之地。换句话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ETS)的整个发展历程,是世界碳交易的发展缩影。作为《京都议定书》的主要推行者,1996年8月欧盟部分成员国签署了一个费用分摊协议,承诺在欧盟范围内开展碳排放交易。同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报告《气候变化:后京都欧盟议定书的欧盟策略》,提出在2005年前建立欧盟内部交易体系。此后,碳交易在欧盟30多个国家火速铺开,涉及发电、炼油、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一万家企业。世界银行的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欧盟碳排放交易量高达1480亿美元,占全球的48%。如今,欧盟已经成为世界上碳交易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市场,为世界节能减排做出巨大的经济贡献。除此之外,美国大多数州、地区已经通过或正在通过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案,如“加利福尼亚气候变暖解决法案(第32号法案)”已经在2012年开始执行。
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国外发展碳交易市场的基本理念和经验,对于仍处在碳交易试点阶段的中国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指导意义。这些年,不断有介绍国外碳交易经验的书籍、文章、研究资料被发表,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中国碳交易市场与世界碳市的密不可分、息息相关。
资料来源:《碳排放权交易40年》,《民生周刊》2013年第14、15期 合刊,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