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第三封信
自然始创人类并不比始创它的其他产品更好些:在人还不能用自由的灵智[1]自己行动时,它就替人行动。但是,人成其为人,正是因为他没有停滞在纯自然造成他的那种样子,他具有这样的能力,可以通过理性回头再走先前自然带他走过的路,可以把强制的产物改造成为他自由选择的产物,可以把物质的必然升化成道德的[2]必然。
人从感官的轻睡中苏醒过来,认识到自己是人,环顾四周,发现自己已在国家之中。在他还未能自由选择这个地位之前,强制就按照纯自然法则[3]来安排他。但是,这个强制国家仅仅是由自然的规定而产生的,而且也仅仅是根据这一自然的规定而计划的。人是有道德性的,因而他过去和现在都不会满足于这个强制国家——倘若他能满足,那他就糟了!于是,他就以他所以成为人的同一权利离开盲目自然的支配,正如他在许多别的方面由于他有自由而脱离这个支配一样,也正如——只举一例——用伦理来消除,用美来净化由于性爱的需要而加上的猥亵性质一样。因此,人在他的成年期,就以人为的[4]方式补做他童年期该做的事,在观念中形成一个自然状态[5],这种自然状态虽不是经验所给,但必然要通过人的理性规定来假设。在这个理想状态中,人借用了他在实际的自然状态中未曾有过的最终目标,还借用了他当时力所不能有的选择。于是,他的做法只好这样,好像他是从头开始,好像他是出于明彻的认识和自由的选择把独立地位换成了契约地位[6]。不管盲目的任意性把它的“作品”建造得多么精巧和牢固,不管它如何蛮横地维护它的“作品”,也不管这个“作品”的外表多么庄重——不管怎样,人在这样做的时候都可以把这个“作品”看作根本就没有产生。这是因为,各种盲目力的“作品”并不具有自由须在它面前屈膝的权威,并且一切都必须服从理性在人的人格性中提出的至高无上的最终目标。一个已经成年的民族要把它的自然国家改组成为伦理国家的尝试,就是这样产生的,并以这样的方式证明这一尝试是合理的。
不错,这个自然国家(正如任何政治团体一样,它的创立源于力,而不是源于法则)与道德的人是相违背的,因为充作这种人的法则应具有完全的合法性;但是,这个自然国家对物质的人来说却正好合宜,因为这个人给自己制定法则只是为了与力相适应。而且,物质的人是现实的,而伦理的人只是推论的。因此,倘若理性要废弃自然国家——因为要想代之以理性国家,就必须这样做——那么,它就得为了推论的伦理的人而牺牲现实的物质的人,就得为了一个仅仅是可能的(纵使从道德上看必然的)社会的理想而牺牲社会的存在。理性从人身上夺走的是人实际占有的,没有了这些他就一无所有;为了补偿,理性给人指出的是人可能和应该占有的。假使理性对人期望过殷,那么,为了人能有人性(人还缺乏人性,但缺乏人性无伤人的存在),它就甚至会夺走人获得兽性的手段,而兽性又是人性的条件。这样,人还没有来得及用自己意志握紧法则,理性就已经从人的脚下把自然的梯子撤走。
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道德社会在观念中正在形成的时候,绝不可让物质社会在时间上有片刻停顿,绝不可为了人的尊严而使人的生存陷入险境。一个能工巧匠修理钟表时总是先让齿轮走完再让钟表停下来,而修理国家这架活的钟表则必须让它走动,这就是说,必须是在钟表转动的情况下来更换转动着的齿轮。因此,为了使社会继续运行,就必须找到一根支柱,它能使社会同人们要解散的自然国家脱离关系。
这根支柱不在人的自然性格之中,这种性格自私而暴虐,它的锋芒所向不是维护而是破坏社会;这根支柱同样也不在人的伦理性格之中,这种性格是根据假设而形成的,而且因为它是自由的,它从未显现过[7],所以立法者就无法支配它,也无法有把握地指望它。所以,重要的是,要从物质性格中区分出任意性,要从道德性格中区分出自由,重要的是,使前者同法则相一致,使后者同印象相联系,重要的是,使前者离物质再远一些,使后者离物质再近一些,从而造出第三种性格[8]。这种性格和那两种都有连带关系,它开辟了从纯粹是力的支配过渡到法则支配的道路,它不会妨碍道德性格的发展,反倒会为目所不能见的伦理性提供一种感性的保证。
注释
[1]在初稿中用的是“自决”(Spontaneität)。
[2]“道德的”(moralisch)这个词含有“精神的”意思。
[3]即人的自然需要及以强凌弱等等法则。
[4]即非自然的,也就是说,是通过理性的,而不是发生在经验之中的。
[5]席勒这里所说的“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想的自然状态,而不是实际的自然状态,它只是人的想象,而不是实际的存在。这与卢梭的看法不同,卢梭所说的自然状态是现实的再现。
[6]在自然国家中人都是独立的,只有在按照理性原则建立的国家中人与人之间才有了关系,而这些关系的准则就是共同商定的契约。
[7]因为它与一切外在的作用都毫无关系,因而从不在感性的现象中出现。
[8]即美的性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