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他们有没有侵犯我的知识产权
一、北方朔与“党主立宪”
2008年12月22日,北方朔先生在《联合早报网》发表了题为《只有党主立宪才能救中国》的文章。该文为了批评书生误国而大力提倡党主立宪,但没有提到党主立宪的出处。网友“无用书生”在我的博客上跟帖指出:北方朔侵犯了刘大生的知识产权。
这位北方朔先生有没有侵犯我的知识产权?我的感觉是没有。因为党主立宪这个概念已经广泛流行,一般人也都知道它是刘大生发明的。北方朔先生如果说“党主立宪是我北方朔发明的”,那当然是侵犯知识产权。现在,他并没有这么说,仅仅将党主立宪当作社会知晓的学术公器使用,不应算侵权。当然,从刘大生的私欲方面看,如果北方朔先生在正文或者注释中顺便提一下刘大生,刘大生的感觉可能会更好。
二、S同学与“美国行政审查”
2008年6月,我在“外国宪法专题研究”的课堂上,布置了一道课程论文的题目“美国行政审查研究”,要求承担此课题的同学在2008年9月20日之前交稿。交稿那天,S同学对我说:文章已经投稿,已经被《辽宁警专学报》第5期采用,就在本月刊出。
S同学的文章做得很认真,论证很到位,的确应该发表,甚至应该在更高档次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个硕士生,能把文章做得这么好,作为任课教师,心里十分欣慰。但是同时,又觉得有点不对劲。“美国行政审查”这个概念明明是刘大生发明的,但它却变成别人的孩子了。S同学是不是有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呢?如果S同学在投稿前征求一下我的意见,我肯定会要求他在文章中作一个说明,或者加一个注释什么的。我不知道我这个要求是否合理。[3]
三、有关部门与“烈士”
2004年,我在《唯实》第2期上发表过一篇小文章,题目叫作《烈士何必皆革命?》。没曾想这篇小文章居然起了作用。看看2008年获得烈士称号的英雄吧,他们都叫“烈士”而不再叫“革命烈士”,如武文斌烈士、谭千秋烈士等。显然,有关部门接受了我的建议。这个结果,一方面是我所希望的,另一方面又觉得有些失落。写文章的收入大大低于讲课的收入,讲课的收入又大大低于做生意的收入,为什么还有人愿意写文章呢?不就是因为写文章能获得一点小名气吗?然而,《烈士何必皆革命?》给我带来多少名气了呢?有关部门在接受了我的建议后,是否还记得建议人叫刘大生?他们是不是侵犯了我的知识产权?
本人对知识产权问题没有研究,望高手指教。
2009年1月,首发党主立宪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