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立盾: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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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劳动法确定的关于适用范围的原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同时,根据目前医疗保险等一些社会保险和属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附则中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为了解决非法用工主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条例附则还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作出了规定。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目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型服务机构。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非营利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此外,还有一类经批准专门从事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服务的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

职业培训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设立的为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设立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评估与认定的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