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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引言
长期以来,在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中,一直存在着一个世界性的困惑,即划不清“民法”与其他法律的界限。例如,中国和苏联有“民法”与经济法的争论,日本有“民法”和商法的争论,法国有Droit Civil[1]与商法的争论,等等。[2]
划不清“民法”与其他法律的界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指导这种划分的法律部门理论自身存在着严重缺陷却是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因此,为了解决法律部门理论所解决不了的问题,法律层次理论就应运而生了。
不过,法律层次理论的传播和外化将是一个十分痛苦的过程。
然而,一个患有血癌的病人更换骨髓虽然十分痛苦,但却能更新造血功能。如果因不敢承受手术的痛苦而拒绝更换骨髓,那么整个血液系统就只有崩溃。
法律层次理论虽然会让人痛苦,但却有利于避免传统法律体系理论的各种“癌变”。因此,希望法学界以至整个理论界为了理论的繁荣和法制的完善,能够忍受一下法律层次理论所带来的痛苦。